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

2012年08月14日14:0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 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

  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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