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称户籍改革最终目的是取消对人口流动限制

2011年03月14日14:1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改革 农民土地权益 城乡统筹发展 宅基地 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 放活 复垦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财产性

2011年《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

户籍改革的最终方向和目的是取消现有户籍规定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允许所有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迁移到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自动获得当地居民的身份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

2011年3月13日,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走向城乡一体化’高层研讨会暨《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等出席会议。会议分析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特征和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对我国城乡统筹所面临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产业结构升级、财政金融体系完善、非农就业增长、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详细探讨了城乡统筹的体制机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会议正式发布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

蓝皮书指出,破解城乡户籍问题,是城乡统筹发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各地探索城乡户籍改革的实践一直在进行,经历了不少失败,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能够在全国广泛推行的成功模式。

蓝皮书指出,户籍改革的最终方向和目的是取消现有户籍规定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允许所有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迁移到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自动获得当地居民的身份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权利和义务。根据户籍制度的现状及改革目的,改革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落户的事前审批制度,取消所有户口准入条件,允许所有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口,二是任何公民在其常住地区,都拥有当地居民的公共权利,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蓝皮书指出,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不能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相提并论,不应成为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平衡城乡居民利益的一个筹码。正如我们不能在赋予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时考虑没收他们的财产一样,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不能认为给予了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户口性质和社会保障待遇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土地权益。相反,我们应该重视的是如何采取合理的措施在改革中对这种农民维持生存的基本权利进行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蓝皮书指出,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可以探索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实现的多种方式,可以尝试“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通过创新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的形式,例如抵押、入股、租赁、信托等方式,在农民实现自我身份转变的同时,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以集中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收益,成为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权益实现形式,为农民提供转户后生存和发展的财产性资本。

蓝皮书指出,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角度来讲,宅基地占地太多,不利于耕地保护,因此,有必要将推进宅基地整理、复垦与户籍制度改革联系起来。重庆、成都的户改经验恰当地处理好了土地权益保护与农民身份转变的关系。尤其是重庆在在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基础上、以复垦、整理后的地票交易形式,实现了土地指标的空间转移,一方面有助于城市化进程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也注重了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还需要在深层次上设计转户农民对于非农建设用地权利实现形式,切实更好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权利。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兼顾好农民对承包地与宅基地的权益诉求。通过承包地与宅基地的“放活”,将农民对土地的实物依赖转换为对土地资产权益的依靠,则有望大大减低户籍制度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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