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行情况及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
在6月17日举行的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叶明忠介绍了上海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的总体情况,以及市政府今年2月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相关情况。
今年2月,市政府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这是上海地方户籍管理制度的探索,也是本市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进一步明确的一个具体办法。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应该循序渐进、平稳过渡。近年来,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向现居住地管理转变”的要求,上海结合特大型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2002年6月起,上海在引进人才中试行居住证制度,2004年又在来沪人员中扩大施行。居住证制度打破了不迁入户籍就不能在沪正规就业的传统模式,为各地来沪创业或就业的人才拓展了进沪渠道。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子女就读(包括可以参加中考和高考)、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科技申报与评奖、职称评定等方面可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待遇,满足了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求。居住证已成为人才进沪的主要方式,也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对于“持《居住证》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在居住证制度中有过原则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来的实施情况,经过市有关职能部门反复研究,在汇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规定,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办。条件设定上分为申办条件和激励条件。
申办条件主要包括稳定居住就业、参加社保、依法纳税、能力水平、诚信记录等方面。持居住证年限及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年限满7年。
激励条件主要强调能力业绩和贡献。如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或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和参保年限的限制;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为适应部分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制度的企业中就业、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试行办法》设定了以薪酬、纳税、或创造就业岗位的实际水平,替代申办条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的要求,即薪酬及纳税或解决本市就业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业、创业人员可不受职称(职业资格)限制。
今年,符合申办条件的主要集中在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各类人才。如果在2002年申办了《上海市居住证》目前仍然有效的,只要符合《试行办法》申办条件的都进入排队系统,依次轮候办理落户。
(二)
在6月17日举行的市政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介绍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试行办法》,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今天(6月17日)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办法》出台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细则》的制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对《实施细则》的起草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个部门按照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决策原则和科学民主、保障民生的基本思路,广泛征求居住证持有人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集中收集网上咨询意见,经多次反复酝酿,联合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居住证持有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受理工作进入操作阶段。
《实施细则》依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申办条件、激励条件、申请的提出、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迁入户口、家属随迁、轮候及其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条件。
《试行办法》共提出了五项申办条件,《实施细则》对其中三项作了进一步细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实施细则》明确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对于《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并对缴纳镇保是否可认定为缴费年限也进行了明确。此外,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激励条件。
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的新时期新阶段,上海正在不断优化“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海纳百川聚人才”的人才发展环境。为凸现人才的业绩和能力导向,《实施细则》就《试行办法》中提出的四项激励条件,作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奖励等级限定为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对本市远郊地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积聚的鼓励和引导, 规定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同时规定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对于纳税额及聘用员工达到一定标准的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 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的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申请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实施细则》对如何申请进行了细化。明确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持证人员进行办理。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对于《试行办法》列出的7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实施细则》对其中6个方面的材料作了进一步细化。除了部分共性材料外,所需材料根据不同条件可以相互替代。如,对《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可替代的材料。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流程的规范化和分级审核的责任制,规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为体现申办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申办的透明度,《实施细则》还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即日起,凡符合《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办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后由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实施细则》以及政策问答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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