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三、日本窃取钓鱼岛前后的史实与国际法解释
日本方面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竖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其实不然,因当时日本政府根本没敢立即批准。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复调查后已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非无主地,而属中国,故未敢轻举妄动。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了觊觎已久的钓鱼岛。中国在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中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古贺辰四郎1896年才获准登岛开发,而同年日本“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钓鱼岛。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谓“先占”根本不成立。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和贪欲所获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王绳祖、何春超、吴世民编选:《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17世纪中叶—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页)根据这些国际法文件,日本此前窃取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都应归还中国。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台湾一起在法理上已归还中国(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