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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机制保障
国家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是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有效调动社会资源,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重要保障。20年来,中国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不断健全,作用日益凸显。
不断完善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工作机构。1990年,中国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部级领导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担任。20年来,成员单位从成立初的19个增至目前的35个,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9个部门和6个群体组织。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配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成立了相应机构,基本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协同配合的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组织体系。
制定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规划纲要。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都将妇女发展列入其中,内容不断丰富,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效,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国务院先后颁布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各阶段妇女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及策略措施,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形成了全国自上而下促进妇女发展的规划体系。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以落实;建立纲要评估机制,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督导评估和终期总结评估,确保纲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国务院和地方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对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针对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策略措施,推动纲要顺利实施。引导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为从源头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国家重视和支持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妇联组织体系更加完善,在性别平等的理论研究、宣传倡导、教育培训等方面作用日益突出。
逐步完善性别统计制度。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其纳入国家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规范和完善妇女生存发展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市)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和定期报送审评制度。1990年、2000年、2010年开展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全面客观反映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状况和变化,为国家制定促进妇女发展、推动性别平等政策措施提供依据。1995年、1999年、2004年、2007年和2012年,分别出版《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2008年起,每年出版《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
二、妇女与经济
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公平享有经济资源是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国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创新中,充分保障妇女经济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妇女贫困状况显著改善。中国在实施全方位扶贫战略中,统筹考虑城镇化、老龄化、市场化及气候变化等因素对妇女贫困的影响,加大妇女扶贫脱贫力度。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将妇女作为重点扶贫群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妇女扶贫项目,不断提升贫困妇女的发展能力和受益水平。贫困妇女数量大幅减少,妇女贫困程度不断降低。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建立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贫困妇女的保障力度。2014年,妇女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分别为792万人和1826万人,比2006年分别增加了200万人和1591万人。积极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母亲安居工程”“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慈善项目,帮助患病贫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改善生存与发展状况。
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家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平等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修订和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及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及措施,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国家针对不同妇女群体就业创业中面临的困难,出台支持性政策措施。实施鼓励妇女就业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09年以来向妇女发放小额贴息贷款2220.6亿元人民币,扶植和带动千万妇女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和手工编织等行业,为城乡妇女就地就近和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开展女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行动,为女大学生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见习岗位。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村女性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为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造条件。全国共建立20多万所“妇女学校”,近2亿人次妇女参加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培训,150万名妇女获得农业技术员职称和绿色证书,创办5.3万个妇女专业合作组织。自2011年启动“城镇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以来,每年新增残疾妇女就业约10万人。
妇女就业结构不断改善。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为34640万,占就业总数的45%。最新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妇女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比例比10年前提高了25个百分点,各类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及有关人员所占比例较10年前提高了13个百分点。2013年女性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661万人,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44.1%,比2000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中国女企业家群体不断壮大,女企业家约占企业家总数的四分之一。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促进女性在新兴产业就业,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
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妇女约占农业劳动力的70%。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基层依法自治的过程中,国家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纠正与法律政策规定、性别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明确登记簿和确权证上应体现妇女的土地权益,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资源。
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把生育保险作为独立章节,明确规定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增设“妇女与社会保障”领域,提出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妇女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不断增加。2013年,妇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4612万和12657万,比2005年分别增加了6743万和7282万;妇女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7117万,比2005年增加了4844万。2012年4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法定产假时间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妇女享有生育保障的待遇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