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莹回应美国抗议反恐法规定:国际合作不应搞双重标准

发布时间: 2015-03-04 13:39:58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雷滢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傅莹 双重标准 反恐法 行政法原则 美国总统 美国企业 国际合作

中国网3月4日讯(记者雷滢)今日上午11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近日我们注意到,美国总统奥巴马针对我国的反恐法草案有关规定,对要求美国在华高科技企业提供重要的数据提出抗议,我们也注意到,美方一直以来以安全为由,要求中芯、华为这些中国企业在美遵守相关规则,并限制中国企业的一些正常的商业行为。想请问发言人,如何评价美方这样一个对内对外的双重标准?

傅莹说,我是昨天看到的报道,说美国对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审议过程中公布的草案有些条款表示关注。我当然觉得美国从政治这么高的层面关心中国的立法进程,这应该也是进步了。关心的问题可能没有搞的太清楚,对有关规定可能没没有弄明白。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关心美国企业的状况。

傅莹说,我们人大外事委去访问美国,每年都去,到他的议会参众两院也会为中国企业表达一些诉求。比如我们有一个企业做香肠,买美国的猪肉,然后美国的国会对这个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所以我们就提出疑问,为什么对买猪肉进行安全审查?他们有一些议员也搞不太清楚。美国对中国企业这方面的关注和限制,从我们企业反映的情况看还是比较多的,美国企业在中国很多是“参天大树”,影响力比较大,另外参与我们整个改革开放比较深的,美国很多企业也是很有成就的,现在我们处于一个很重要的历史时期,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也特别希望外国企业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参与我们的改革进程,继续跟着我们的改革进程往前走。

傅莹指出,关于外界比较关心的问题,主要是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规定,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其实我们在讨论当中,委员们也围绕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很热烈的讨论,而且在二审稿当中是进一步完善的,我们采取这项措施,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一是为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才采取这样的措施,二是仅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适用,不是随便谁都可以用的。三是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这个做法是符合行政法原则的,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不会影响网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事实上,包括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多年来也要求科技企业披露加密的方式。

傅莹说,所以,从国际合作的角度讲,我们还是主张能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在网络问题上开展对话与合作,最好能够建立通行的网络治理规则,而不应该搞双重标准。当然这部法律草案刚经过二审,我们肯定会继续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关切和意见,努力把这部法律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严密。从根本上来讲,它还是要反映我们国家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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