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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结合”使用,无法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用于居民购房时,多与商业银行贷款结合使用,从而与商业性贷款形成“合力”和“共振”,这就造成目前已有的住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同样具有“顺周期”性,无法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从历史数据看,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增长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增长都呈现出与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高度相关的“顺周期”特征。在2003~2008 年的经济周期运行中,公积金贷款的增速随经济周期的扩张而增长,随经济周期的收缩而下降,甚至在2008 年出现负增长;而且公积金贷款的顺周期波动幅度往往超过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波动幅度。可见,现有的住房政策性金融不仅没有发挥住房金融与投资的“稳定器”作用,反而成为助涨助跌的“推进器”。
5. 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设计缺陷无法发挥住房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理所当然地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过多的行政干预,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发展自身合理的运作方式,无法形成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而且在实践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比较模糊。作为准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模糊定位造成其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较为混乱。
其次,现行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有限。到目前为止,住房公积金账户仍未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主要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还没有执行该制度,进城务工人员更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之外。2014年8月末,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1.07亿人,而2013年全国就业人数为7.7亿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仅占全部就业人数的13.9%。
再次,公积金制度存在“劫贫济富”的社会分配扭曲。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以职工工资为基础,这就使得工资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也相应缴纳得多,所享受到的公积金福利(公积金贷款低利率;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额,可进行税前扣除)也就越大。更为严重的是,现行制度只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没有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导致城市低收入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额偏低。收入多者缴存的多于收入少者,高效益企业缴存的高于低效益企业,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现实中,真正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低收入者可能因买不起房子不会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而高收入者可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甚至是投资。最终,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了少数高收入者,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初衷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形成了“劫贫济富”的扭曲局面。
最后,作为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监管缺位,其自身的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方面,地区分割运行使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全国统一的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的属性又使其长期置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财产,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没有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没有健全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缺乏防范金融风险所需要的治理结构安排和资本金制度,资金在行政区内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整体上处于流动性过剩(资金沉淀) 的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流动性状况差异显著。一些地区公积金大量沉淀在银行,另一些房价较高、公积金贷款需求较大的地区,公积金运用率甚至超过100%,流动性风险十分突出,部分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不通过限定户均贷款额度或贷款职工“轮候制”等方法来减缓资金短缺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