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立法: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为突破口

发布时间: 2014-08-21 09:55:5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方青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保险风险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 加快发展 保险创新 国新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8月20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祖继介绍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基本情况,对8月1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做出进一步解答。

发布会上,王祖继副主席解答了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和云南的试点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路线图。

巨灾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安排,在我国也是受到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汶川地震以后,更引起各方面的重视。2006年在有关文件中提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各项措施的分工中,保监会有三项任务,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对巨灾保险制度十分重视,不仅开展了对各方面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时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巨灾保险进行试点。

去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者它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深圳经济条件比较好,规定凡是在灾害发生时,深圳市的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这样的风险保障,施行了一年多的时间。

云南楚雄州的巨灾保险方案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主要是针对地震的农房保险,个人是自愿的,投保100元钱,保障2万元的风险额。整个楚雄州一年投保5000多万。宁波和深圳类似,针对宁波地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台风、滑坡等等方面,主要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一年大约补偿3800万,细节就不多说了。试点情况势头还是很好的,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巨大的支持。

这次新“国十条”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对保险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意义非常重大。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是这样,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个框架涉及到各个方面,有立法、制度安排、商业机构的平台建设,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相关个人,包括基金如何筹集、如何运用。这就说明,巨灾保险制度是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分布非常复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个非常非常艰巨的工程。

新“国十条”作出明确部署之后,下一步保监会要会同各个部门继续地推动,首先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首先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第二,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第三,要完成一些专项工作,比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的巨灾条款、费率的厘订,包括巨灾共保体的筹建等等方面专题性研究。第四,继续推动各地的试点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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