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跨地区跨制度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 2014-06-17 10:00:28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方青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养老保险 新农保 迁移 跨地区 农民工

[网友]

我是一个河北的农民,在广东深圳、山西太原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最近几年一直在老家参加新农保,今年60了,符合了新农保的条件,我该在哪儿办衔接、领待遇呢?

[胡晓义]

这个问题和前面那位网友的问题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前提,就是说他已经满60了,已经可以领取待遇了。像这种情况多少有一点复杂性,是因为他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是在多地参加过。

[主持人]

不同省。

[胡晓义]

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这样的话首先还是要评估一下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就是如果他在多地参保累计超过了15年,那么他就有了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那就是说应该把他的新农保给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那么在哪儿去领取就要看他在哪个地方工作的时间长。这就要由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的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就是我最前面提到的已经执行了四年的那个职工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就是他有一个从长、从后的这么一个原则,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如果他前面没有参加过,就是很零散的一些就业,很短的缴费,加起来不超过15年,那么他应该领取新农保的待遇,而领取新农保的待遇原则上就是在哪儿参保就在哪儿领取。领待遇的问题最后在哪儿参保就在哪儿领取。而衔接的问题就要由他曾经参加过的那些地方,向他最后领取待遇的这个地方来归集他过去的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归集到他最后的领取地。

[网友]

我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2001年前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且满15年,2011年后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待遇怎么计算?

[胡晓义]

这种情况相对就比较简单,他只是说他的待遇怎么计算的问题,应该是这样,前提他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了,就是说他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是非常好的一点是他后来虽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能的原因就是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了,但是他仍然参加了居民的养老保险,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使他自己养老保险的权益得到了累加。

对他的待遇计算肯定是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计算,就是你可能是15年,他甚至也可能是20年、25年都有可能,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给他计算出来,而他后来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些年的他的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包括他个人缴费的,包括政府补在个人账户里补贴的钱,连同利息一起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面去,使他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额加大了,然后一起计算他的养老待遇。打个比方说,如果他过去仅仅按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来计算,他可能基础养老金多少钱,过渡养老金多少钱,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我随便说一个数比如500元,由于后面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把这个钱加进去可能就不是500元而是550元或者是600元,这就使他后几年参保的权益也得到体现了。

[网友]

我是一个河南的农民,只参加了两年职工养老保险,现在参加了新农保,打算一直参加新农保了,将来养老保险如何算呢?

[胡晓义]

这和刚才是反向的情况,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我们暂行办法的规定是这样,那么有两个要点: 第一,参加了这两年的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是可以累加计算参保年限的,也就是说他参加新农保,国务院文件规定的享受条件也是最少要缴费满15年,但是他这两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是可以合并计算的。换句话说就是最低他参加了13年新农保就可以把那两年加起来,就满足了最基本的15年条件。 第二,新农保账户里面最后计发待遇的时候是要把职工养老保险里面个人账户里面的钱,那是每个月个人工资的8%要缴进去的,还有利息,一起转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然后一起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如果他是一个男性农民的话,60岁领取待遇个人账户除以139作为每个月领取的标准。

原来那13年的缴费可能我还是说那例子可能只能领取五六十块钱甚至更低,但是如果再加上那两年的缴费加进来可能就会领100多块钱,等于他的权益得到保障了。但是我在这里还想补充一句话,我建议如果有可能,他仍能在城镇就业打工的话,还是建议他尽可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因为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会比新农保要高很多,所以如果有可能的话,我们是鼓励他尽可能去参加待遇水平更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网友]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到城乡居民的,能转移12%的统筹基金吗?

[胡晓义]

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知道他的问题是从哪个角度提出来的。就是我前面讲到的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的66号文件,是讲的职工养老保险的跨省转移的接续问题。那个文件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跨省的转移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而且要转移12%的统筹基金。

当时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这样一个背景,就是在我们整个劳动力流动当中,实际上主要的流向,就是之前这么多年的主要流向是中西部的农村劳动力向东部流入,而当他们年龄比较大的时候又开始流回到原籍。当时遇到一个宏观的问题,就是说如果他们仅仅回到原籍之后把个人账户养老金带回来了,但是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支付他们养老金的时候不仅要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要支付基础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从单位缴的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如果是很少量的人群就可以忽略不计了,但是这是数以百万、数以千万计的人群流动,所以如果没有一定资金支持的话,那么中西部统筹资金的支付将来压力会越来越大,而东部由于大量的人流入打工,统筹基金的结余会很多,又闲置没有用。

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当时就规定了如果是跨省流动的话,不但要转移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要转移一部分统筹基金,而且统筹基金规定是工资总额的12%,为的是支持中西部将来统筹基金能够支付基础养老金。但是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之间跨制度的这种关系接续就没有转移这个统筹基金的这种政策,为什么呢?因为居民的,无论是城镇居民的还是农村居民的,他们的基础养老金不是从统筹基金里面支付的,而是政府直接支付的,在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里面也不存在一个统筹基金的概念。

更重要的一条理由是统筹基金的设计开始就是现收现付的,当年收多少退休人员当年应该支付多少就支付掉,略有一点结余就年度之间调剂。如果跳出这个范畴之外就不需要再支付其他的统筹资金了。但是说到底,只要你参加了养老保险,无论是参加了职工的还是居民的,他的权益都是有资金渠道得到保障的,对个人的权益是没有损害的,就是转不转这12%的统筹基金对个人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网友]

我是一个农民工,在浙江参加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在家乡四川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我这个情况?是不是会损害我的利益?

[胡晓义]

首先,这种现象应该说是在我们过去,包括当前这种管理手段还不是特别健全的情况下,并不少见的一种现象,就是他既跨制度又跨地区,但是我们现在的管理手段还很难辨识他,就是你是不是同时参加了两个。从理论上来讲对一个人来讲参加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了,当然我们是鼓励参加待遇水平更高的,比如他参加了职工的我们就鼓励他参加这一个,新农保他就可以不参加了。但是现在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手段无法辨识他是不是重复参保了,再有很多都是亲戚朋友,他本人可能在浙江打工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然后他在家乡四川又动员大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家里一看一年就缴这么多钱也不多,肯定有好处,所以就缴了,就变成双份的重复参保了。那么将来这种情况我们总体上来讲是通过我们技术手段的提升,在同一个时间段内,保持一个人的一种养老保险关系,这是一个将来的方向,这是我们要做的。

第二,那么在实际情况当中,当然也不能完全避免,因为这个制度的具体安排不一样,就是新农保是一年一缴费的,而职工养老保险是一月一缴费的,他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情况,就是我在农村新农保的时候已经交了一年的费了,我出去打工从5月份开始,5月份开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了,这种重叠不能够完全排除。所以总体来讲我们将来要把握到至少跨年不能再出现这种情况了,所以我们也是要极力避免这种情况。

第三,有了这种情况最后在计发待遇的时候怎么办呢?应该说不会损害他的权益,就是对他个人的权益是没有任何损害的。我们要清理一下养老保险关系,让他在最后领取待遇的时候只能在一个制度里面领取待遇,但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面的缴费,我们要把他的缴费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如果能查实了,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段费给退给本人。不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都留在个人账户里,对个人的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主持人]

所以还请这位网友放心利益是不会受到损害的。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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