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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将成各级政府法定责任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0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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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法制司司长:人大监督政府促进就业

初次接受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依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明确规定了违法主体将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同时明确了人大和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

昨天,就《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草案》结合中国目前促进就业工作的现实情况,吸取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并在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了人大、各级政府单位等的监督检查职能,明确了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在该制度要求下分别对所属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其监督。

“《草案》主要规定了人大监督和政府自主监督两种方式,同时对各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能予以明确。”闫宝卿表示。

《草案》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建立举报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也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针对就业促进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草案》明确了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要根据情节获刑,或被暂扣或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责任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作出的,同时考虑了和相关法律的衔接。”闫宝卿举例指出,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规定就实现了与行政许可法之间的衔接。

一直以来,社会上对公平就业问题的看法各异。闫宝卿告诉记者,该问题作为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在制定本法时,和劳动法的内容做了衔接,“该问题在下一步工作过程中有待进一步论证。”

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草案》并无明确,闫宝卿表示,这一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它属于观念问题还是行为问题有待明确,对该行为究竟怎么认定?其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是法律规定和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从2002年起实行的积极就业政策,终于在这个春天拥有了法律上的“名分”。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力求从法律层面规定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提出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并且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建立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表示,《草案》的目的是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财政投入是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表示,近三年来仅中央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投入就分别为183亿元、206亿元、251亿元,各地也相继加大了相应的投入。

“但是在一些地方,财政投入不稳定,各地方强烈要求明确财政投入的保障机制。”闫宝卿说。

针对这一情况,《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对《草案》的审议报告称,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大投入,对于目前实施的财政扶持政策,如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支出等作为长期措施在本法中应作出规定。

作为一部事关民生的法律,《草案》的起草过程几乎涉及到了各个部门。田成平表示,《草案》先后两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等68个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此外,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也曾多次召开协调会。

法案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

田成平表示,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中国社科院人口所劳动与人力资本研究室主任都阳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中国的劳动力总量仍然很大,在国际分工中,相当长的时间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符合中国的比较优势。”

《草案》还规定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等。

此外,《草案》还给予了县级政府一定的自主权。《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作为首部专门解决就业问题的法律,《草案》规定了各级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具体分工为,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同时,《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草案》的审议报告还建议,就业促进法出台的同时,应及时配套出台一些相应的实施办法,以保证本法的执行效果。此外,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体系,改变目前就业统计滞后、基础数字缺乏的状况,为国家就业政策决策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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