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中,“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
由以上两个概念的交叉包容部分可以看出:所谓大学生就业环节中的性别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毕业生的各环节中,除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或依法不适合女大学生的工种或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生或提高对女生的录用标准,而导致女生平等择业机会的丧失及其他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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