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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周围环境电离辐射 铀矿冶设施周围环境空气中氡活度浓度,气溶胶、沉降物总α和总β活度浓度,地下水和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铀和镭-226活度浓度未见异常。白云鄂博矿等部分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冶炼、加工活动对企业周围局部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影响。
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 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开展监测的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周围环境敏感点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规定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开展监测的输变电设施周围环境敏感点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均低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规定的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和公众全天候辐射时的工频磁场限值。
日本福岛核事故期间环境电离辐射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环境保护部自3月12日起组织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对中国境内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空气、地表沉降、水源地饮用水、地表水、近岸海域海水、表层土壤、叶类蔬菜、牛奶、海洋指示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监测。其中省会城市和直辖市、部分地级城市以及运行核电厂外围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均在当地的天然本底水平涨落范围内。3月25日,中国东北地区部分城市气溶胶样品中监测到来自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释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3月26日,环境保护部向公众发布了相关信息。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多种环境介质中陆续监测到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铯-137和铯-134,但活度浓度极其微量,至4月底已基本监测不到来自日本福岛核事故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根据全国范围内持续监测结果,日本福岛核事故对中国境内公众附加的个人累积有效剂量小于天然本底辐射所致个人年有效剂量的万分之一,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在中国管辖海域开展了应对福岛核泄漏的海洋环境放射性应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中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海洋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未见异常。
措施与行动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2011年,完成应对福岛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编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牵头,三部委共同完成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15台运行核电机组保持良好安全记录,26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各研究堆总体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运行事件;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加强进口核安全设备监督;应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加强放射源监管;修订技术标准,防范电磁辐射危害;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运行管理及早期核设施的退役治理;开展铀矿冶放射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加强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网运行管理,全年网络运行正常,圆满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完成2009~2010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对5个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评估。积极推进100个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项目建设,所有站点已安装调试完毕,进入试运行阶段。正式启用“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实现监测信息的快速交换与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