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今将宣判 公众关注被告会否获死刑

2014年02月18日09:3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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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评论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记者被指丧失底线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之后,媒体的介入可谓势不可挡。此间法律专家对记者表示,一些媒体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大量报道投毒案有毒物质为何、来源如何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

上海知名律师吴冬对记者表示,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不管报道者内心判断多么坚定,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此次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案情细节,但部分媒体不仅大肆公开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对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肆意揣测,极为不妥当。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据了解,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发生后,媒体同样对案件细节大肆报道,以致此后高校发生多起铊中毒事件。包括1997年北京大学化学系王某用铊盐向同学投毒;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常某用铊盐向3同学投毒。有人担心,此次事件之后,类似的投毒案将不断出现。

记者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察方法等,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等传授他人。该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入罪主要考虑主观故意。法律界人士表示,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时需要讲一个度,还要从媒体的职业道德考虑。除了犯罪方法,犯罪动机,嫌疑人背景,被害人遭遇都可以有新闻点,许多犯罪方法还是适当隐去细节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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