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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务省和共同社就日本大陆架延伸申请获得委员会建议的发言和报道严重失实
张海文 国际法博士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副所长 研究员
丘 君 理学博士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副研究员
一、相关背景情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过其领海基线二百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简称“外大陆架”)。对外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的沿海国,须根据《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科学技术标准编制关于划定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信息资料(简称“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对沿海国所划定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和法律依据进行审议,然后以“建议”的方式对沿海国划界案做出认可或否定的决定。
2008年11月,日本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外大陆架划界案。日本划界案共包括7个外大陆架区块,总面积超过74.7万平方公里。其中,日本以冲之鸟礁为基点主张了面积约25.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即九州-帕劳洋脊南部,KPR区块)。日本以冲之鸟为基点提出了外大陆架划界案,其前提必须是冲之鸟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意味着日本以总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两个礁石主张了总面积共约为7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中包括面积超过43万平方公里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面积约为25万平方公里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
根据《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维持其自身经济活动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冲之鸟礁是位于西太平洋的九州-帕劳洋脊(日本称为“九州-帕劳海岭”)上的2块孤零零的礁石,高潮时露出海面的总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为了这两块岩石不至于被海水冲刷侵蚀而消失,多年来,日本不惜花费巨资对这2块礁石进行保护性的加固建设。很显然,冲之鸟礁不具有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更不可能拥有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因此,在日本提交划界案之后,中国和韩国多次向委员会提交外交照会,明确请求委员会不应审议和认可日本划界案中以冲之鸟礁为基点所划定的外大陆架最外部界限。否则,就相当于默认了冲之鸟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
2009年,委员会成立了小组委员会着手审议日本划界案。经过反复讨论,考虑到中韩两国的反对意见,委员会第24届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全体会议将对小组委员会审议后拟定的涉及冲之鸟礁部分的建议“不采取行动”,即不予审议,“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2012年4月,委员会完成了对日本划界案的全部审议工作并做出最终的建议。
根据委员会工作程序,委员会及时地将其建议通报给日本。对此,日本外务省和共同社分别进行了发言和报道。日本外务省的发言和共同社的报道充满着欢欣鼓舞之气势,大有日本在划定外大陆架和冲之鸟礁问题上大获全胜的意味。殊不知,上述发言和报道的内容充满自相矛盾之处,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所谓“中国认为是岩礁的日本最南领土冲之鸟被委员会认可为基点”的说法纯属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