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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1年6月10日电 /美通社亚洲/ -- EB-5项目开始实施起,美国移民申请就明确了这样的“风险原则” -- 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注入带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否则不具备投资移民的条件,移民局将不会给予投资人及其家人绿卡。这一原则从1990年至今从未变化。
深圳澳德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谢炎武举例说明,如果区域中心在与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和认购协议时明确规定,在五年投资到期后区域中心“担保”归还投资人全部投资本金,那么这就属于违法操作,在法律上叫做“回购承诺”,消除了投资中的风险因素。事实上,任何在投资开始前对投资人承诺在投资后一定时间(不一定是五年后)把一定价值的资金或者不动产归还投资人都属于“回购承诺”。目前有不少区域中心在市场运作中都有违反这一原则的操作行为,比如某某中心承诺在五年后把相当于投资额多少百分比的股票归还投资人,再如多个区域中心都承诺在一定时间后把一定数额房产以不动产方式归还投资人等等。
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项目在有限合伙协议和认购协议中从没有提供任何“回购承诺”。尽管文件中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将在五年贷款还清时解散,对有限合伙人的盈利所得比例也有明确安排,但对投资人没有任何类似于“在何时归还多少数额资金/资产”的文字许诺。谢炎武明确表示,通过由澳德华独家代理的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投资的 EB-5投资人不用担心美国移民局会因为无“风险”而拒绝绿卡申请。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大量 EB-5投资人对美国 EB-5项目风险不可控的问题提出大量批评和抱怨。典型的问题就是:“我严格按照美国 EB-5移民要求投资,但因为我无法控制的商业因素,别人可能拿到绿卡了,但我运气不佳,就业不足,经营失败,结果拿不到绿卡的同时投资本金还收不回来了。”这种呼声在2008年美国经济危机后开始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为尽量不打击 EB-5投资人的热情,美国移民局在2009年12月的会上,通过自己的律师提出了一项新的原则,即对投资以第三方的形式进行担保是合法的,可以接受的。这里的第三方不是接受投资人资金的实体,通常既不是区域中心,也不能是接受资金的具体项目,而是与签订投资(有限合伙及认购)协议双方完全无关的机构。该认定的法律解释是,这种第三方担保并不改变有限合伙及认购协议中对投资本身风险的定义,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补偿并不会在本质上消除具体项目风险。
在目前大约148个已经获得批准的区域中心中,有十几个中心已经拥有了明确的第三方担保,这里包括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