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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其中,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以及对金融机构的代偿、风险补偿和费用补贴等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
(一)贷款贴息
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企业通过创新融资渠道实际获得的债权融资金额或信用贷款额的2%予以补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二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
1、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分年度采取拨款补助支持,市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主导的平台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区(县)级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完成总投资的50%;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对已达成目标且已完成投资部分予以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平台服务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公益性服务支出费用总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可采取拨款补助支持,其中,为满足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备、设施以及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资金。
3、对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参照《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对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起到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小企业实行低于市场收费标准优惠费率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与补贴。其中信托机构收取发行报酬率不足1.5%的补贴至1.5%,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率不足3%的补贴至3%。
5.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补助采取保费补助,具体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拨款补助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
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除国家对项目有地方配套要求,或市政府批准各部门联合支持外,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及创新融资项目
1、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申报服务平台的服务项目,要求项目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且受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于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不受以投资规模及建设期限条件限制。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预期社会效益显著。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房租补贴项目,要求申报单位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注册在创业基地内,且与创业基地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已满1年;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入驻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个企业租赁面积不超过300平米。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3、对申报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要求申报金融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收费标准合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服务,且能够提供收费标准显著低于市场同类融资服务收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要求申报企业2010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本市。
2、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除外。对超出以上规定的企业,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申报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但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3年,对有建筑工程的项目和GMP认证要求的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对申请拨款补助支持的项目,要求申报企业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总投资)完成50%(含)以上后,才可进行项目申报。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
1、企业网上申报。企业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区(县)初审和推荐。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推荐理由。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推荐意见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推荐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审查。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区(县)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4、项目评审。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要求评审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5、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
6、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对审查通过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补助项目企业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书。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专业处室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评审后的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7、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及监督管理,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监察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申报
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支出预算明细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
(二)上报书面材料
项目审查通过后,要求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按照通知要求按时上报。报送材料要求合法合规并真实有效,用A4纸或A3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材料不予退回。材料要求如下: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要求由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对于不符合评审深度要求的报告不予受理(报告内容深度要求详见附件1)。
2、作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4)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付息凭证及银行借款合同审查表(见附件2);
(5)拟购置设备的询价资料;
(6)项目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申请引导性投资入股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设立企业要求提供发起人协议书。
4、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评审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