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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推动立法立法促进改革开放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这次会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成为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
这一总体目标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当时,党的十五大提出,下世纪第一个十年要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这一改革发展目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工作目标。
同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短短18年,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除包括2个宪法修正案的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09个法律案;国务院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这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纵观中国历史,改革通常又被称为“变法”,因为法律是最有力的改革手段。对正处于改革大潮中的中国而言,立法的难题往往也正是改革遇到的难题。
新的目标开启新的征程。为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领导立法工作者直面改革难题,加快立法步伐。
先后8次审议、历时14年、大小修改100多次才出台的物权法,就是立法者直面立法难题很好的例证。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生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这部法律出台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从贫穷走上富裕后,社会利益面临结构调整,多年形成的传统观念面临转变。在人民生活总体进入小康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制定物权法,明晰不同权利主体的物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
艰难出台的物权法施行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此后不到一个月,北京、长沙、成都等地纷纷出现物权法第一案。这部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
十八大代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副政委陈勇琦指出,共和国30多年来的立法实践充分证明,对于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统一认识,寻求社会共识,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法律的贯彻实施又进一步推进了改革开放,从而促进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秩序。
进入新世纪后的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此,我国及时修改了一批法律,包括3个外资企业法、3个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海关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
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并重申“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企业破产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大批法律陆续出台。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收入分配等领域涉及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十八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始终
事断于法,顺乎民情。
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的社会公众纷纷响应,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
中国人大网一个月内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
次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车船税法。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保有量的87%左右都是中小排量,而且主要由广大工薪阶层使用的实际情况,这一法律将中小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者保持不变,将大排量汽车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这样,全国近九成的车主不会增加税负。
这就是民主立法的力量。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个税起征点从1500元提到1600元。但这场听证会的意义,已远远超过100元的调整额度本身。
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开草案广泛征集意见,中国立法的大门就这样向公众敞开,立法的过程真正成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过程。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从此,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由过去的“公开是例外”,转向“不公开是例外”。
这之后,法律草案征集到的意见数量连创新高。
2011年,再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到23万条意见,超过2009年至2011年20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总和,创下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的纪录。
今年7月6日至8月5日,立法机关公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征集到55万余条意见,再创新纪录。
熟悉我国立法程序的人都知道,立法程序中有一个“三审制”,即一审听取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进行深入审议;三审在听取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修改稿再作审议,如各方意见趋于一致则交付表决。“三审制”是立法法的规定,被称为“立法法璀璨的制度亮点之一”。
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这一全面、系统地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使我国的立法工作更为科学化、定型化和程序化,标志着中国正式走上依法立法的轨道。
立法的科学化,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而且还向后延伸至法律的实施阶段。
今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项议程引起各界关注: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后评估的报告。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制度、完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政策措施等建议。
此前的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目前,许多地方人大都已经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一项新举措,这项制度正从试点逐步走向常态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开始凸显。与此同时,由于立法中的一些技术性因素,有些法律规定存在相互不尽一致、衔接不够的问题,被老百姓戏称为“法律打架”。
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这两个法律案,集中体现了一年多来我国立法机关进行法律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这次清理,立法机关首次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解决多部法律中的“硬伤”。“包裹立法”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
此次清理的结果是,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揽子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修改。
“这次集中清理,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了法律内部的统一和谐。”十八大代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她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对于审判过程中统一执法尺度具有重要作用。
纵观波澜壮阔的共和国立法活动,“民主、科学”正成为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已成为贯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始终的一大亮点。
詹红荔代表评价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如期形成,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必然结果。
“今后,应将公众的立法参与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陈勇琦代表提出,应从制度上详细规定每部法律的立项、起草、审议、实施不同阶段都必须有公众参与。同时,对公众的意见要及时公开并形成制度。还应建立公众立法参与的回应机制,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及其他媒体深入了解法律制定过程中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十八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半程法庭庭长王永涛建议,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建立征求侦查、检察、审判一线政法干警意见的制度,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树起一座历史丰碑
2011年3月10日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一重要论断,有如下数据支撑:截至2011年2月,除现行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38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陈勇琦代表指出,一些发达国家形成现代化法律体系用了三四百年时间。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同时发生,各种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立法面对的问题非常复杂,仅用了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我国成为法律大国,这是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伟大创造,在世界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来自基层政法战线的十八大代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从不同角度给予高度评价。
十八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陈辽敏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意味着公民的各项权利都能通过现行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
“这一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各个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十八大代表、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政委陈艳芳说,这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推动了公民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詹红荔代表说。
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詹红荔代表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完备对审判工作的重大促进作用。
她举例介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就将全国很多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写进了法律,使其具有强制力、拘束力。
同样在审判一线工作的王永涛代表认为,法律的日益完善,带给基层政法干警最大的收获是执法、司法时有法可依了。
“法律对法官而言好比战士手中的武器。”王永涛代表说,目前新类型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如何找准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法官的一个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的法律基本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使得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更为得心应手。
王永涛代表说,一些保障人权、关注民生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在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给一线审判人员审判、执行具体案件带来很大的便利。比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前,基层法院在审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时,由于没有强制险的救济,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判决后受害方的赔偿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出现了很多缠诉、上访案件。而现在,这类情况由于有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规定而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