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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一个政治、经济大国也必然是一个法律大国。有法学专家指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反映出这个国家执政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历经一个甲子的艰辛探索、艰苦努力,我国最终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总结过去5年工作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我国法治建设各方面成就的综合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十八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红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一部部法律的出台和完善,使党和人民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法律的日益完善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
伴随改革开放春风立法步伐逐渐加快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新中国的法制大厦,是从废除旧法统、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的。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此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并发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启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9月20日下午,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暴风雨般的掌声和欢呼声”中,以全体代表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
这部后来被称为“54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从《共同纲领》演化而来的。它的制定和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奠定了初步的法制基础。
不幸的是,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却遭遇了“寒冬”。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20年的光阴悄然流逝。这期间,共和国的法律尊严被严重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12月,掀开党和国家历史新篇章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行。伴随着改革的春风,共和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舟再一次扬帆启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十六字方针”,为我国法制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布局的两个支点。
1979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复出不久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担任由80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主任。
法制委员会成立短短3个月内,就起草了七部法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这七部重要法律。这不仅创造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段立法传奇,而且标志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此后,一部部法律密集出台,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空白。7年后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把公权力置于法治的约束之下,使“民告官”成为现实。
至此,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石。这三部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共同发力,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推动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恩格斯曾说过,“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
改革开放的春风,催生了一大批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陆续出台,经济立法步入“快车道”。
据统计,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5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共和国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在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经济立法为主,立法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