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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记者:
从去年九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开始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除了一些网友提出一些想法之外,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并且寄送给法工委。想请问他们提出的这些意见焦点是哪些方面?是否有些意见被吸取和采纳?谢谢。
2012-03-08 17:40:16
郎胜:
在立法过程当中,吸收人民群众广泛的进行参与,问计于民,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一直在关注、研究、收集这部法律在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2009年开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的时候,就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包含公检法这样一些司法机关的意见,也包含专家、学者、律师界的意见,也包含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2012-03-08 17:43:40
郎胜:
今天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也提到了,在这几年,本届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80多件,人次2000多人。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社会的关注度也比较高,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意见,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所说的,有很多专家学者,也有一些热心的群众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很多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对每一条意见都进行了梳理,包括网络上提出的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刚才问我说焦点是什么,应当说,比较关注的、比较一致的观点在这部修正案中都充分地加以反映了。由于修正案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一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七个方面,应该说这些都是各界反映意见关注的关注点。谢谢。
2012-03-08 17:43:53
郎胜: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3-08 17:44:07
检察日报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郎主任,这次我们看草案中设置了一个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同时又严格地限定了它的范围。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我知道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修改很多法律草案,为什么会把刑诉法草案提交给大会审议呢?谢谢。
2012-03-08 17:44:17
郎胜:
按照规则,一名记者只提一个问题,你提了俩,我回答你第一个还是第二个?要不然对其他记者不公平。
2012-03-08 17:45:19
郎胜:
我就回答第一个吧。正像你所说的,修正案中提到了当事人和解的问题,即公诉案件和解的问题。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从公诉的角度,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有的时候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我们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就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的那项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了。毕竟这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因为我们过去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无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012-03-08 17:45:39
郎胜:
如何体现审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范围要严格的限制。限制在哪儿?第一,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那样一些犯罪,而是民间纠纷引起的。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只是一些相对来讲,对人身的伤害、对财产的破坏、对财产的侵占,相对来讲比较轻的案件。所以限定在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一类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讲清了这个范围,我想大家就都能理解了,在民间纠纷这样一个范畴内,在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真诚的悔过,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并不是不处理。
2012-03-08 17:49:12
郎胜:
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并且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也无非就是从轻减刑这样来处理。谢谢。
2012-03-08 17:49:46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3-08 17:50:03
台湾旺报记者:
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这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逮捕执行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我们知道,有很多台胞和台商在大陆进行投资,未来两岸在通报上是不是也一并适用这样的规定?请郎主任作一下说明。谢谢。
2012-03-08 17:50:15
郎胜:
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如果是台胞,同样适用法律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
2012-03-08 17:50:36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3-08 17:56:48
德国世界报记者:
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死刑复核,在修正案当中也提到了死刑复核,但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也没有听到相关的比如去年你们对多少个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核这样的报告?在这方面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
2012-03-08 17:57:00
郎胜:
减少死刑,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我们对死刑一贯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在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的复核是我们另一个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措施。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仍旧需要经过最高法院进行核准以后,经过核准裁定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要执行死刑。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对这样一个程序的设计,进一步反映了我们对死刑问题上的慎重的态度。你刚才所说的,能不能进一步增加这方面的透明。我想,我们去年刑法明确的减少死刑罪名,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的复核程序,反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死刑严格控制的这样一个态度。谢谢。
2012-03-08 17:57:36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3-08 17:57:58
香港明报记者:
我的问题还是关于这三类人,就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这几类嫌疑犯,如果他们被拘留,还可以不通知家属。我的问题是,法律界还有一些担忧,就是担忧这项条款会被滥用,会被扩大化。还期待有更多的细则规范和界定什么样才是危害国家安全。谢谢。
2012-03-08 17:58:12
郎胜: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再声明一下,你还需要再认真地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你所说的拘留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犯罪不是三种,是两种,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至于什么叫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专门有明确的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里面也专门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我想,这些规定是明确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实践当中是能够掌握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像这种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是极个别的例外情况。一个是,犯了这种罪,如果不妨碍侦查,那么也都需要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碍侦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第三,这种措施是是临时的、紧急的措施。
2012-03-08 18:01:05
何绍仁:
谢谢。请继续提问。
2012-03-08 18:01:36
中国经济网记者:
我想请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债券、股票还有基金等列入了可冻结财产范围是基于哪些考虑?在实际执行中会不会遇到一些问题?谢谢。
2012-03-08 18: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