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头沟环卫中心原主任受贿20万元获刑11年

2011年06月01日16:5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王春海 环卫 获刑 2006年 赃款 收受 王某 检方 构成受贿罪 有期徒刑

记者昨天获悉,59岁的门头沟环卫中心原主任兼党委书记王春海,利用职权收受业务单位20万元,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去年4月,反贪部门查获石景山、门头沟环卫系统6名重要官员受贿窝案,王春海是其中级别最高的官员。

王春海于2002年担任门头沟区环卫中心党委书记兼主任。去年4月底,王春海被反贪部门侦查时拒绝承认受贿,后被攻破心理防线松了口。

据其供述,2006年下半年,门头沟区环卫中心要采购11台垃圾楼吊装设备。王春海向天津供货商田某透露了中标价格范围,并在工程中积极帮助田某。田某随后送给王春海好处费10万元。

检方查明,2006年8月,北京某公司负责人王某获悉门头沟环卫中心有公厕项目要招标,就让妻子办银行卡并存入5万元。王春海收下卡后帮其拿下该项目。当年11月,该项目续延工程招标,王某再次往这张银行卡存入5万元,拿到工程。王春海对此矢口否认,但检方找到该卡刷卡消费底单。在15笔消费中,经笔迹鉴定,12笔是王春海签名消费,1笔是王春海的爱人签名消费。

王春海受审时认罪,其家属上缴全部赃款。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春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相关单位的经济交往中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判处王春海有期徒刑11年,其退缴的2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记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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