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培训教育计划
(一)制定实施培训规划、编写培训教材
1.组织贯彻实施高素质知识产权律师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2.组织实施“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
3.制定并组织实施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培训计划。
4.组织编写出版保护知识产权系列培训教材。
5.组织出版《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手册》。
(二)加强对执法、司法人员培训
1.积极落实中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培训项目,举办3-4期执法、司法人员培训班。
2.与国外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联合,举办针对公安系统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人员的培训班,进一步提升打击跨国、跨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3.通过业务培训、远程教学等形式,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公安人员知识产权执法培训教育活动。
4.以执法技能和现代科技监管技术为重点,针对音像、网络等文化市场的新形势、新任务及热点、难点问题,分片举办基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
5.开展针对口岸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海关执法能力。
6.部署开展海关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7.在海关系统内部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8.举办各省及中心城市版权分管局长培训班。
9.组织开展各地市、县级版权执法人员的培训。
10.组织知识产权执法研讨班。
11.继续举办全国市(地)领导干部知识产权专题研究班、知识产权局局长培训班、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
12.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加大对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智力支持,加强对知识产权一审法院的业务指导,积极研讨知识产权司法难题。
13.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和审判力量比较薄弱的中西部地区法院,有重点地进行定向监督评查、指导培训。
14.举办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并结合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举办两期知识产权审判人员业务研修班。
15.在2008年检察机关的培训工作中加大知识产权的内容,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三)开展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培训
1.开展知识产权律师培训,进一步加大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力度。
2.举办1-3期面向全国信息产业厅局系统的业务骨干、高级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人才培训班。
3.编辑《境外知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汇编》,对外贸企业、我驻外经商处及地方外经贸部门进行涉外知识产权培训。
4.开展中央企业知识产权高层培训。
5.举办出版单位版权经理人培训活动。
6.举办1-2期面向医药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药品监管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实务工作培训班。
7.举办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班,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专题研讨和师资培训班。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著作权领域交流与合作
1.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开展“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项目调研。
2.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有关版权问题的磋商与谈判。
(二)加强商标、地理标志领域交流与合作
1.深化与美国、日本、欧盟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领域的合作和交流,积极实施中欧二期知识产权合作商标项目。
2.筹办好中日、中法商标局长会谈,加强与我国经贸往来较多的国家及地区在商标领域的合作。
3.积极开展与韩国、蒙古、越南、印度等周边国家在商标领域的合作交流。
4.积极参与WTO有关地理标志的谈判。
5.与欧盟委员会联合举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高层论坛。
(三)加强专利领域交流与合作
1.召开面向各国驻华使馆、机构代表处、在华投资企业和商会的业务沟通会,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发展情况,征求对未来工作的建议。
2.加强与欧洲国家知识产权的交流合作,开展专家互访,参加培训班和研讨会,促进知识产权业务交流。
3.研究开展对亚、非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员的培训。
4.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合作,举办知识产权研讨会或培训班。
5.加强与日本、韩国的合作关系,赴韩国、日本参加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局会议及中韩、中日两国局长会谈。
(四)加强商务、海关领域交流与合作
1.继续加强与美、欧、日、俄、瑞(士)等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话,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
2.积极稳妥地处理WTO、APEC等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知识产权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调整,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涉外应对能力。
3.稳步推进中欧知识产权二期合作项目的实施。
4.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的知识产权执法统一标准框架的制定工作。
5.按照《中日韩三国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行动计划》规定,开展三国海关间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6.落实《中美海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开展与美国海关的执法合作。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与合作
1.推动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及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工作组框架下与美相关执法机构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2.扩大与国际组织、各国执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刑事执法合作、培训交流等相关工作。
3.与欧盟联合举办“专利、商业秘密专题研讨会”。
4.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
5.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出国考察、交流、培训活动,并在执法过程中加强与国外检察机关的合作。
(六)组织国外考察培训活动
1.组织相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赴德国及北欧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考察。
2.组织保知办系统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业务骨干赴国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实践培训。
3.组织信息产业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业务骨干赴美、欧进行知识产权考察,了解国外有关法律体系、执法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4.选派人员赴国外进行知识产权中长期培训,加大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1.筹建重点外贸行业、企业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推动建立外贸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顾问体系。
2.积极推动各地音像分销行业协(商)会和音像企业维权工作。
3.继续开展软件示范企业的授牌工作,发挥示范企业的社会引导作用,对列入“首批大型企业正版化工作示范单位”开展检查验收及表彰工作。
4.全面启动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订和实施工作。
5.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6.引导中央企业加强企业重组、改制、合资、合作及对外投资等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法律审核,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7.研究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和保护商标的情况,加强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标保护工作,推动企业充分认识商标注册和维权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国际化经营中的作用。
8.举办2008年西洽会商标论坛,推动中西部企业更好地运用商标促进自身发展和增强竞争力。
9.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产品出口企业重视在国外市场确立和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10.支持涉农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我国的国际知名农产品商标。
11.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名牌产品,支持企业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和名牌产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12.举办BIBF国际版权贸易研讨会,支持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订货会期间的版权贸易活动。
13.开展版权输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推进版权贸易工作的深入开展。
14.推进“版权保护基地和示范单位”建设,努力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各类版权保护示范单位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15.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培育和树立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典型。
16.组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及经验交流活动。
17.实施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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