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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卫生部妇社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司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司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配合卫生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负责全国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当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并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联系。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况的报告和登记,及时采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