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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十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培训基层医生的专业技能,建立癫痫防治队伍,为当地防治癫痫发挥积极作用。
2. 对自2004年度起项目已经筛检出的8.1万名癫痫患者,包括当年新扩展人群筛检出的患者约2.5万人实施合理治疗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达到良好治疗效果。
3. 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癫痫患者、家属和公众对癫痫的认识,改变人们对癫痫的歧视态度。提高癫痫病人的生存质量,努力减轻癫痫对患者、家属以及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2010年度在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宁夏、陕西、四川、云南、安徽、青海、吉林、河北等15个项目省(自治区)79个项目县继续开展工作。为了能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2010年度在上述15个省各扩展2–4个新的项目县。此外,增加广西、贵州和湖北3个省(区),每个省(区、市)第一年各选定3个项目县按统一要求开展癫痫防治管理工作。18个项目省合计132个项目县。
2.项目内容。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1)继续落实、完善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神经科专业医师组成的省、县级癫痫防治管理督导队伍。负责督导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2)对项目实施地区参加本项工作的县、乡级医生进行癫痫知识的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癫痫的诊断和治疗。
(3)在项目实施地区,由经过培训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筛查惊厥型癫痫患者,再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实确诊为(活动性)癫痫患者后,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并按时随访和管理患者。
(4)每个乡(镇)卫生院经过培训的1~2名医师负责使用苯巴比妥治疗病人和随访管理。包括每个月给病人(免费)发药并随访一次,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记录,根据病情调整药量,并及时处理由于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
(5)进一步开展对已入组癫痫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扩大人群筛查范围,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入组患者随访管理率不应低于80%。
(6)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2~3次癫痫病人和家属的座谈交流会,发放有关癫痫的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在项目实施地区大力宣传普及癫痫知识,消除人们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举办1~2次有关癫痫的大型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在电台、电视台举办癫痫知识讲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请省级专家举办义诊咨询活动。
(7)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开设定期癫痫门诊,对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组治疗的活动性癫痫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疗已达上限剂量(210mg)连续3个月,但发作控制效果仍不满意或不良反应明显的患者,可由县医院经过培训的神经科医师或癫痫项目负责医师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进行诊断,并确定改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丙戊酸钠(免费)扩展治疗入组病例数各省(区、市)要按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8)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为及时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药量,应当由县医院项目负责医生治疗随诊至少3个月。开始治疗后第2周末、1个月末应当各随诊1次,以后每月随诊1次。3个月后,视患者病情决定是否继续在县医院癫痫门诊随诊,或转至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诊。
使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治疗1个月、3个月和治疗满1年时各检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9)三个新增项目省(广西、贵州、湖北)的9个项目县和原15个项目省新扩增的44个项目县本年度不开展丙戊酸钠扩展治疗。
(三)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应当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卫办疾控发〔2008〕54号文件要求落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和定期进度报告。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组织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家指导组制订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各项目省(区、市)、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省级(地市级)癫痫项目指导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综合医院承担项目办公室职责的地方,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参加日常管理工作。
(3)各项目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癫痫防治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将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承担日常管理任务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明确各组成单位职责。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神经科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项资金1343万元,对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贫困患者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治疗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内容及金额详见附表。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国家项目指导组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分别到4~6个省督导检查1次;省级、地市级项目指导组专家每3个月到各项目县进行质控检查1次;项目县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2个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县、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和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报表。
十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一)项目目标。在原项目113个示范市(州)继续完善或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示范市(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率;提高基层人员执行项目的能力。在47个新增示范市(州)(要求每市州至少覆盖3个区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筛选、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60个示范市(州),其中2010年度新增47个示范市(州),要求每个新增示范市(州)的覆盖户籍人口在50万人以上。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示范区的要求,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指导项目实施区县继续做好工作,同时要求原示范市(州)逐步将项目实施范围扩至其他区县乃至整个市(州)(2010年度每示范市州至少扩2个区县),北京、上海应当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2.项目内容。
(1)继续完善或建立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队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重性精神疾病评估、治疗、随访管理,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训管理社区危险行为病人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当地医务人员评估病人行为危险性的水平,规范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提高追踪随访重点病人的能力。
(3)新增筛选、复核和登记重性精神病人211951人,开展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并录入国家数据库,建立重点病人监控网络。
(4)由社区医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对危险性评级为3-5级的73943例患者,由精神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每季度提供一次专业指导。
(5)对有危险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31350例,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每季度1次相关化验检查,并由专科医生每半年开展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
(6)对13560例次(120例次/市州)贫困的有危险行为病人进行应急处置。解锁救治关锁病人200例(2例/市州,无北京、上海和天津)。
(7)对107385名新登记和部分已登记的病人家属开展家庭护理和管理教育。向大众宣传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项目内容、目的、意义以及参加项目方法。
(三)项目组织实施。
各地应当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80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完善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强化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总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开展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组织落实工作。项目工作组中建立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3-5人组成的省级医疗小组,负责免费治疗患者的医疗技术指导、疑难病人会诊、有关培训和协助处理与治疗相关的突发事件。
项目工作组下设省项目办公室承担对各省项目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并向国家项目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各省级项目工作组应当切实提高省项目办公室的各项能力。
(3)各示范市(州)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区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组建由2-4名医疗人员组成市(州)医疗小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负责市(州)免费治疗病人的医疗技术问题。由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医疗质量管理员,1名工作人员担任数据质量管理员,共同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
各市(州)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级项目实施人员队伍稳定。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7158万元已下达,在160个示范市(州)中,对登记、诊断与复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处置部分有危险行为倾向病人、提供部分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用药及专项检查和复诊、人员培训、大众宣传、培训教材及资料印刷、治疗质量质控和项目管理数据处理工作给予补助;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3.药品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区、市)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资金到位后,各省(区、市)制定技术方案、工作计划,开展省级培训,同时开始筛查、诊断和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开展治疗、管理和定期随访患者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应当完成本年度全部项目工作。
(五)项目要求。
1. 对2006-2009年未完成项目指标的省份,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项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标数,包括筛选、诊断复核、随访、应急处置、免费住院和解锁患者数。要求患者应当从社区人群中筛查出来
2.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省(区、市)应当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进度报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省(区、市)报告本年度项目执行进度报表。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在2010-2011年内督导5-6个项目省。
2.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办法,并上报卫生部,抄送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到各示范市(州)检查督导1次,定期将项目进展书面报告和项目年度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3. 各示范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示范市(州)应当每季度到项目区县督导1次。
4. 项目区县每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 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应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十四、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试点项目
(一)目标。
1.在项目试点县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学生口腔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正确刷牙率达到70%以上;
2.在项目试点县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检查,适龄儿童口腔检查率达到90%以上,早期发现口腔疾病;
3.为项目地区适龄儿童进行窝沟封闭,符合窝沟封闭适应证儿童的窝沟封闭率达到90%以上,封闭完好率达到85%以上,降低儿童恒牙龋病患病率;
4.加强基层口腔疾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充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2个中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口腔疾病防治网络比较健全,有一定防治经验和工作基础,并且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团场)作为试点县(市、区、团场),试点县(市、区、团场)数量要适中,使项目服务范围尽量覆盖项目试点县(市、区、团场)的所有适龄儿童。
2.项目内容。
(1)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广电等部门,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宣传画以及各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深入的、持久的健康教育,培养群众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口腔预防保健知识和自我保健技能,营造人人关注口腔卫生的氛围。特别要注意健康教育的效果,避免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2)加强培训,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员项目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和防治水平。根据工作任务严格筛选、确定承担项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对其认真开展项目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使其能够深刻领会项目内涵、意义和项目要求,技术培训要紧紧围绕《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的要求,以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为原则,确保操作人员准确掌握适应证、窝沟封闭技术。
(3)严格标准,加强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对项目地区的8岁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严格按适应证标准筛选出窝沟封闭适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对参加窝沟封闭的儿童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引导他们及早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的要求开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强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各承担项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定期报告项目工作的信息资料。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要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手段,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和分析数据,并按要求每月上报有关信息。
(5)定期复查,确保窝沟封闭工作质量。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随机”的原则,在封闭后的3个月后选择20%的人群进行复查,了解窝沟封闭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应当由开展封闭的单位进行再封闭。
(三)项目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具体技术方案,组织对各项目省(区、市)技术指导小组人员进行培训,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工作的开展,针对本省(区、市)特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合适的项目县(市、区),协调、落实项目所需的经费,指导、督促项目县(市、区)开展项目工作。要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的技术指导、培训、复查和每年2次的督导工作,定期向国家项目办上报项目进展。技术指导小组必须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口腔专家组成。
(3)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工作任务,本着“质量优秀、医疗安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工作。进行窝沟封闭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项目培训的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统计项目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区、市)汇总、上报。要求上报数据记录准确、完整,无缺项,无漏报或重复上报,误差率不超过5%。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3348万元,对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员培训、窝沟封闭、复查、健康教育、宣传发动、数据汇总等活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2010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县(市、区、团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选择、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宣传发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2011年5月底前向卫生部报工作总结。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制定质量控制和评估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区、市)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督导,确保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完好率在85%以上的县(市、区、团场)按完成数量划拨经费,对完好率不达标的,将不予拨款,并取消第二年的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