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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十、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一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标:
(1)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2)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4)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5)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
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区/县为项目范围。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福建、安徽、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甘肃和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覆盖1个区/县。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和青海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覆盖2个区/县,共计47个项目区/县。
示范区的选择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1)示范区的区/县级政府重视,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各有关部门能积极配合,街道及乡村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2)有较完善的慢性病防治队伍,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能力。
(3)开展过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和监测工作的地区优先。
(4)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3.项目工作内容。
各项目省可因地制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示范区工作内容可根据国家方案整体推进,也可以结合当地优势,突出重点,将特色做深做细。
(1)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东中西部地区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年度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4.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疾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1186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5.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1)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2)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启动工作。
(3)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至少2次健康促进活动。
(4)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要求,继续推广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每省至少新创建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各3个。
(5)鼓励各省(区、市)继续推进“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
(6)根据国家行动办公室的要求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省级评价。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辖区30%以上已经启动或于2010年底前将要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项目县(区)。鼓励各省(区、市)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工作。
(2)项目内容。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项目县(区)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管理机构,包括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建议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省级行动办根据本管理方案,结合本省(区、市)情况,制定有利于工作开展和资源整合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健康日活动以及支持性环境建设等内容。方案中应当明确既往工作基础和工作延续,2010年工作任务和确保任务完成的工作计划。各省(区、市)指导辖区项目县(区)制订和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计划,并在国家行动办公室的指导下定期完成辖区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
②行动启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89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启动工作。启动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倡导与领导示范作用,动员多部门参与,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宣传“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的知识和理念,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③健康促进活动。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包括在2010年新启动的县(区),应当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至少开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场活动,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影响。
④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既往工作基础上开展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要求每个省(区、市)完成新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创建各3个。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各省(区、市)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指导方案和验收标准。
⑤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程序,对项目所在县(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进知识、技能,行动启动方案和要求,示范创建和考评办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动的督导和评价办法等。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管理及各级职责。在卫生部疾控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材料,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制订考核和评估方案,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项目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抽查考核和评估;负责撰写项目总结评估报告;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统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指导方案制订,协调各项工作落实,组织考核与评估。省、县(区)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技术培训、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和各项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开展项目县(区)工作的质量控制,逐级报送有关材料。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订项目技术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专项资金179万元,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三)慢性病监测。
1.项目目标。掌握我国居民慢性病危险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优先领域、制定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评估国家卫生及相关政策、慢性病防控项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过开展慢性病监测,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北京东城区、通州区,天津红桥区、蓟县,河北唐山市开平区、迁西县、秦皇岛市海港区、磁县、武安市、张家口市桥东区、宣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平定县、壶关县、朔城区、绛县、临县,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林右旗、开鲁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苏尼特右旗,辽宁沈阳市新城子区、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市千山区、凤城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吉林长春市南关区、德惠市、吉林市丰满区、集安市、龙井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依安县、鸡西市梨树区、宝清县、大庆市大同区、桦川县,上海卢湾区、松江区,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徐州市云龙区、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金湖县、响水县,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奉化市、桐乡市、安吉县、金华市婺城区、遂昌县,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安庆市大观区、天长市、巢湖市居巢区、蒙城县、泾县,福建三明市梅列区、惠安县、建瓯市、永定县、宁德市蕉城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县、赣州市章贡区、龙南县、上高县,山东青岛市市北区、李沧区、沂源县、枣庄市薛城区、烟台市芝罘区、蓬莱市、高密市、莱芜市莱城区、莒南县,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洛阳市吉利区、新安县、滑县、辉县市、唐河县、睢县、信阳市浉河区,湖北武汉市江岸区、黄石市黄石港区、宜昌市伍家岗区、谷城县、云梦县、天门市,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浏阳市、常德市武陵区、平江县、郴州市苏仙区、洪江市、凤凰县,广东广州市越秀区、南雄市、四会市、五华县、汕尾市城区、云浮市云城区,广西宾阳县、柳州市柳北区、桂林市秀峰区、合浦县、凌云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海南海口市美兰区、定安县,重庆万州区、大足县,四川成都市青羊区、彭州市、攀枝花市仁和区、资中县、西充县、汉源县、康定县、越西县,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湄潭县、玉屏侗族自治县、施秉县、独山县,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通海县、广南县、勐腊县、祥云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墨竹工卡县、米林县、乃东县、江孜县、陕西铜川市王益区、眉县、华阴市、洛川县、汉阴县、景泰县,甘肃天水市麦积区、张掖市甘州区、敦煌市、临潭县,青海西宁市城中区、平安县、门源回族自治县,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卫市中卫城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和县、莎车县、和田县、新源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等162个监测点开展慢性病监测工作。
监测对象为1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共收集97200人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的核心信息。
(2)项目内容。现场调查包括问卷调查、身体测量和生化指标检测三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国家对省级和县级慢性病监测技术骨干进行一级培训,各省(区、市)按照国家培训方案对各监测点未参加一级培训的全部慢性病监测人员进行二级培训,提高监测地区疾控系统慢性病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监测质量。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及工作任务。卫生部疾控局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制订技术方案、调查问卷和培训教材;编制数据录入软件,汇总全国调查资料,分析、清理监测数据等;对现场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质量控制;负责省级和县(区)监测骨干人员的培训。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领导,省级疾控中心成立省级现场调查工作组,根据国家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制订本省(区、市)慢性病监测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二级培训;省级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地区数据录入和问卷保存,并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完成国家项目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身实际,扩大监测范围和人群,建立和完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慢性病监测系统。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区)监测工作;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地市级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区)监测现场工作。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对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包括抽样方案、现场实施方案和质控方案等)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修订与论证,开展现场预试验,保证监测方案整体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点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监测专项经费1639万元,对项目省的慢性病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并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省、市、县三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四)营养监测。
1.项目目标。
总目标:开展覆盖全国城乡居民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定期收集居民的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信息,分析和发现存在的营养健康问题及相关危险因素,建立营养与相关健康状况调查体系和信息数据库,为政府部门制定营养与健康相关政策提供基础信息。通过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营养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人群监测:重点在天津河西区,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邯郸市邯山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辽宁沈阳市沈河区、大连市中山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上海长宁区、虹口区,江苏南京市秦淮区、泰州市高港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厦门市思明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山东潍坊昌邑市,河南郑州市金水区、洛阳市吉利区,湖北武汉市江汉区、鄂州市华容区,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广东珠海市金湾区,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重庆南岸区,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云南昆明市盘龙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西藏拉萨市城关区,陕西西安市新城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天水市麦积区,青海西宁市城西区,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开展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
食物成分监测:在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广西、四川、陕西8个省(区、市),每省(区、市)开展30种食物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
(2)项目内容。人群监测主要包括询问调查、医学体检、实验室检测和膳食调查4个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组织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县区级疾控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制定统一的监测实施方案和项目考核评估方案;举办省级师资培训班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营养监测工作专项资金882万元。中央财政将对现场调查与生化指标检测及数据录入、营养监测工作中的宣传、动员及营养教育和指导工作、营养监测人员的能力建设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项目省(区、市)对项目的实施工作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在2011年6月底之前对项目省(区、市)营养监测工作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抽查考核和评估。在监测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区、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