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7日电 今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都将按地区获得至少100元的财政补助。日前,卫生部印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明确表示卫生部和财政部将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并将补助范围扩展到全国,以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方案》要求,各省(区、市)以2008年住院分娩率为基础逐年增长,分情况达到目标:住院分娩率小于80%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5%-10%;住院分娩率为80%-90%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4%以上;住院分娩率为90%-95%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年增长2%以上;已达到95%以上的省(区、市),在原基础上稳步增长。
《方案》指出,各地卫生和财政部门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定本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并负责对本地区补助资金的分配及监督检查;确定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并做好产妇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到县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异地住院分娩的产妇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享受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另行制订。
《方案》规定,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各地方应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应将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政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对住院分娩产妇免收相关费用,并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
《方案》强调,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方案》最后表示,该项目将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国家级督导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省(区、市)督导1-2个项目县(市),省级督导评估每年至少进行1次,覆盖1/3项目县(市),市级督导评估每年至少进行2次,覆盖所有项目县。通过评估,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补助资金的使用及运转情况,并及时反馈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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