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5日专电(记者郑昊宁、石志勇)《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启动。预计至2009年底,西安市没有纳入医保的180多万城镇居民将全部参保。
作为全国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西安市此次出台的参保办法涵盖人群较广,不仅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 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还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此次居民医保将依照“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西安市城六区先行启动,三年覆盖所有区县。今年年底前要完成12万人的参保扩面任务,到2009年所有区县全部启动,180万城镇居民将受益。
据悉,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办法,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参保不需体检,缴费次月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少年儿童每年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居民缴费标准每年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250元,一级医院为35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700元。
此外,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在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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