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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
审核材料 |
1.书面申请; |
审核原则 |
1.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投资者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3.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上述一个或多个境外企业均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
授权范围 |
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备案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
3.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
审核材料 |
1.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基本情况、注销或停止经营的原因、目前资产状况、应调回境内资产金额等); 3.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注销事项需提供商务部的证明文件); 4.境内投资者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境内投资者的,另需提供转股协议;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
审核原则 |
1.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各投资主体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自工商主管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授权范围 |
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注销登记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注销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