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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
审核材料 |
1.书面申请; 6.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股权融资的,另需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商务部批准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证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7.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另需提供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
审核原则 |
1.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投资者应在变更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3.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
授权范围 |
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