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转股类)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
转股变更类型为:□外转中/□中转中/□外转外/□中转外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 批准日期:
(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转股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表(转股类)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币种:
一、投资者出让信息 |
|||||||||||||||||||||||
投资者名称 |
国别 (地区) |
本次转让实际到资的注册资本 |
本次转让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
本次转让注册资本合计 |
转让对价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二、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受让信息 |
|||||||||||||||||||||||
投资者名称 |
国别 (地区) |
本次受让实际到资的注册资本 |
本次受让未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 |
本次受让注册资本合计 |
支付对价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三、对手交易明细信息 |
|||||||||||||||||||||||
股权受让方 |
股权出让方 |
转让注册资本 |
股权购买对价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四、外方投资者购买股份出资形式计划(中转外填写) |
|||||||||||||||||||||||
股权受让方(外方) |
股权出让方(中方) |
转让注册资本 |
股权购 买对价 |
货币 |
实物 |
○ 无形资产 ○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
|||||||||||||||||
现汇 |
跨境人民币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五、出让股权的外方投资者处置收益的计划(外转中填写) |
|||||||||||||||||||||||
投资者名称 |
转股现汇收入 |
处置计划 |
|||||||||||||||||||||
汇出境外 |
境内再投资 |
备注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基本信息(转让后) |
|||||||||||||||||||||||
投资者名称 |
国别 (地区) |
所占注册资本 |
出资比例 |
投资者类型(见注释)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码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注释:投资方为境内机构的可选填: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
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
审核材料 |
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
审核原则 |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全部信息。系统登记完成后,境内机构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 3.境内投资者通过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企业股权的,股权出让方应按照本操作规程中3.2项(股权部分出让)或3.4项(股权全部出让)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 4.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境外企业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 |
授权范围 |
境内机构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机构设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