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2010年11月02日17:1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财产 赎回费 基金招募 我国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基金申购 基金发售 基金销售文件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

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投资风格发生改变的,应予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三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第三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三十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管理人股东背景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第四十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十一条基金宣传材料中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打开申购时,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打开申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第四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五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则必须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

第四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