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1号令相比,《管理规定》有哪些大的变化?
答:与1号令相比,《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变化:
一是《管理规定》着重于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1号令主要规范了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以及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措施。《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则是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明确保监会、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树立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
二是《管理规定》用“最低资本”一词替代了1号令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一词,用“实际资本”一词替代了1号令中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一词,并首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概念。
三是《管理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1号令中规定了11个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和12个寿险公司监管指标,其目的是为了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但随着我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监管指标的预警作用逐渐弱化,因此,《管理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
四是《管理规定》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五是《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而没有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照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三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问:《管理规定》为什么要求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并根据合并评估的偿付能力状况采取监管措施?
答: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不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法律角度讲,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其总公司。《管理规定》之所以对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并表监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是,确定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本和资产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并表监管之后,能够准确的评价和分析外国保险公司在华整体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变化趋势;
其次,实施并表监管能够将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分散的信息综合成为一份完整的信息档案,从而有助于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管理和风险评估,提高监管效率。
最后,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实施并表监管是国际上一种通用监管手段。
问:《管理规定》发布后,保监会会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其贯彻落实?
答: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关乎保险业发展、金融市场稳定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系统工程,《管理规定》发布后,保监会将采取多种措施督促全行业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管理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司管理人员和监管队伍进行培训,使大家能够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具体要求。
二是出台配套制度,明确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评估标准,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并表评估的具体方法等。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中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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