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近期已成为市场最关注的话题之一。部分券商建议,监管层可联合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让券商开展融资融业务时能够使用银行或其他系统的征信系统,以便对客户的信用进行比较全面的评估。
2006年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下简称《指引》)中规定,券商开展融资融券需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信用评估依据少
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对于券商来说,在业务过程中,对客户信用的评估客户信用评估成为关键因素。
在券商看来,客户信用是决定券商是否与其开展业务的先决条件。同时,信用评估等级也是给予客户授信额度时的重要参考指标。相关规定要求,券商开展业务的客户需在该公司开户交易半年以上。对此,深圳一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表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仅靠证券交易记录远远不够,半年甚至一年内,券商很难通过交易记录对一个客户的信用进行真实的了解。因此,券商需通过外部信息,尤其是客户的银行征信系统,来进一步对客户进行评估。
据介绍,大多数西方国家拥有强大的国民信用体系,金融机构可以较为方便的从其获取客户的信用记录。即便在我国香港,信用记录体系也属联网性质,券商开展融资融券时,能对客户的信用进行便捷的评估。
现阶段,国内还未建立全面的国民信用联网体系,券商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大多数仅来自于其在该公司的证券交易记录。由此,上述负责人所在的公司已开始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进行商洽,期望能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将客户信用进行一定程度的“共享”。然而,上述负责人也指出,虽然经过多方努力,但效果并不太理想。
资源共享存在难度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一位负责人。他表示,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各家银行可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在银行体系的信用记录,但征信系统目前只限于银行内部,未向外界开放。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即便银行向央行查询,也需要付出一定成本,且不能太过频繁。如券商通过合作银行向央行查询征信系统,原则上查询费用应自行负担。除去费用问题,双方合作也需要经过详细的谈判才能实施。
上海一大型券商负责人认为,即使券商和合作银行实现了上述合作,也仍然没有根本解决整个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采集问题。要使融资融券全面、顺利的开展,最大程度的降低券商业务风险,需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层面达成共识,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券商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取央行征信系统的客户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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