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法 救灾款物使用违法处分规定 过渡安置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监会建议巨灾保险制度先从目前条件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起步,逐步向其他巨灾领域拓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应是未来的可行模式
5·12汶川大地震已经造成中国约5000亿元的损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截至6月2日,四川震区保险理赔仅达2.24亿元。目前,包括年初雪灾和汶川地震所造成的多数损失主要依靠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
“这与发达国家三分之一左右的巨灾损失由保险承担存在很大差距,建立政府推动的多层次巨灾保险体系刻不容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博士田辉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表示。
6月2日下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汶川地震后成立的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组召开第一次座谈会。民政部救灾救济司、财政部金融司、保监会政研室、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再保险集团等部门负责人均递交建议。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各部门高度协调,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此召开多部门研讨会,将为其更快建立提供良好基础。”参加前述会议的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
地震险一度缺失
在此次汶川地震中,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客户。这是因为,大部分人身保险都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谓除外责任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
但相比寿险而言,财险的赔付比较困难。目前中国数家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
目前,我国已有110家保险公司,其中财险和寿险公司几乎各占一半,市场规模已达3万亿水平。保费达到7000多亿,但其中寿险占75%左右。
“因此,在国内地震险狭义可以理解为地震财产险,而就家庭财产而言,当前国内市场还没有专门的地震险,只能称作存在地震风险因素的个别承保。”田辉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4月份,田辉刚向保监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建议的内部调研报告。
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和对此有不同看法:“客观地说,中国是有地震保险的,尤其是在1996年以前。”
王和所说的1996年以前的地震保险,在此次汶川地震后发挥了实际作用。实际上,“5·12”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业向农户支付的最大一笔保险赔款,就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前后办理的财险业务。6月5日,中国人保财险将1600多万元的长效还本农房地震保险赔款,支付给德阳市旌阳区4个乡镇的受灾保险农户。据了解,该笔赔款是人保公司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前后承保的长效还本家财险业务项下的赔款。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处处长樊新鸿博士介绍,1949年新中国建设后还是有地震险的。1959年停办了地震险。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从1980年到1995年,是我国巨灾保险的恢复时期。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巨灾保险是在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条件下恢复的。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审批部门,使中国新保险公司的设立走上市场化、规范化道路。按照“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要求,中国保险业开始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并分别成立了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
面对业务激增、规模扩大的保险业,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1996年人民银行明令禁止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不允许扩展保险责任,承保地震险。1998年保监会成立,独立监管保险业以来也一直要求各大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同意,不得承保地震险。
“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单纯从尊重科学规律的角度看,无论国内国外都属于不可保风险。”樊新鸿博士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因为地震等灾害的危害大、损失重,单纯的商业保险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形成一个较好的巨灾基金积累和风险分散机制,商业保险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才可参与进来。
“况且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重大,如果单纯依靠保险公司经精算模型厘定的费率来确定价格,普通百姓根本承担不起。”田辉因此建议,应尽快明确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职能和角色定位。着手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确保“基本保障广泛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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