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6月8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即将展开。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要保证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实现科学恢复重建,亟须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活动,明确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确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方针和原则?
答: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的原则:一是,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的原则;四是,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五是,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六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问:条例对过渡性安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建立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明确过渡性安置的重点和要求,解决好受灾群众临时的基本生活,依法保障地震紧急救援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平稳过渡,条例对过渡性安置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灵活多样的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既可以就地安置,又可以异地安置;既可以集中安置,又可以分散安置;既可以政府安置,又可以投亲靠友、自行安置。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省级人民政府还将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
二是,对于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便于恢复生活、生产条件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三是,着力抓好配套建设,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四是,强化对资金与物资的分配和使用监管。条例规定,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是,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条例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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