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于11月20日审核通过了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成为中国第一家将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合并打包上市的出版企业。此前,有关人士透露,在传媒企业的上市计划中,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了特别条款,确保国有出资人即使是在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也不会丧失对董事会的控制力。
分析人士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可能类似于“金股”。股份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了“金股”原则,规定有一股为“金股”,在股东大会上可对股份公司最为重大的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这一制度安排或成为解决文化产业企业上市制度困境的有效制度安排,业内人士如是表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权威人士此前发表的一番言论,似乎预示着出版、报业等文化产业上市将有重大突破。他表示,中国政府将支持出版机构、报业企业和官方骨干新闻类网站上市,并不再要求他们将编辑业务与经营业务拆分,而是鼓励整体上市,以“体现产业的整体性,减少关联交易”,“给股民更高的信任度”。
由于报业等文化企业最有价值的部分是编辑业务,广告、发行等经营性资产派生并附于编辑业务上,如果仅把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上市,一方面难以对投资者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上市公司建立透明、公开的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齐勇锋指出:“经营性的报业机构应该探索整体上市。”
对于新闻、出版企业整体上市的意图,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资本市场,可以促进文化行业的发展。但在当前的文化体制框架下,上市的同时还会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和制度的安排,确保“文化安全”。那么,整体上市与“文化安全”的矛盾,靠什么来解决呢?
国泰君安分析师谭晓雨认为,通过“金股”等特殊的制度安排,能够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而且类似的制度安排在国外也有案例,完全可以借鉴。
齐勇锋提出:“我一直主张整体上市,前提条件是要明确界定媒体的性质,是公益性媒体还是经营性媒体,党报党刊等公益性媒体没有上市的必要,除此以外的经营性媒体只要符合上市的要求,都可以在特别制度安排下整体上市。”
当然,对于“金股”的安排,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例如,同股不同权的问题,对不同性质文化企业的安排问题等。对于“金股”等制度安排的问题,还需要通过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业内专家指出,文化企业上市虽然松动,但是,应该会走一条“成熟一家上市一家的道路,而不会出现一拥而上的局面”。
齐勇锋强调,利用资本市场和保证舆论导向并不矛盾,某种意义上还能相互促进,关键是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他说,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一些科技、财经、娱乐、体育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媒体可以尝试整体上市;其他媒体可以首先通过“两分开”,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重组上市,然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通过回购或注资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 □本报记者 周明 谢闻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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