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保监会所有关于人身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任职批复将改为对总精算师的任职批复。
按照保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02家。与此对应,将有102名精算责任人变身总精算师,在名称改变的同时,他们的职责和权利也将更加明确。
按照《办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本办法,财产保险公司适用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总精算师终于名正言顺
《办法》出台前,总精算师的职责一直由精算责任人来担当。
2006年9月,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曾表示,精算责任人制度是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建立的。保监会正在抓紧制定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研究出台总精算师制度。话落一年后,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出台。
对于大众来讲,精算师一直处于幕后,显得有些神秘和遥远。精算被视为保险的核心技术之一,有行业助推器和稳定器之称。精算师则以其百万计的年薪,被视为金领中的金领。据了解,我国目前拥有的中国精算师尚不足百名,明显属于粥多僧少,很多公司不得不引入外援。
按照《办法》规定,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且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同时,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未经审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总精算师。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国军教授从事保险精算研究多年。他认为,该《办法》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国外的成熟做法,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一项落实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举措。总精算师任职资格、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清晰界定,使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有了更好的制度保证和组织基础。
其次总精算师参与保险公司管理有了更明确的依据。比如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再次是为保险业风险管理,特别是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提供了必要条件。
降低财务和经营风险
王国军教授认为,随着《办法》实施,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得以完善,精算师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晰,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有望更好地化解;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得以完善,有望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王国军教授认为,《办法》中有几个条款应该属于"亮点"条款,并对这些亮点进行了解读。
《办法》规定,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王国军认为,该条款使总精算师的地位和职责得以明确。
《办法》中有关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规定,王国军指出,这一条款使总精算师的权力得以明确。
《办法》有关总精算师具体职责,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及有关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规定,被王国军誉为"绝对亮点"。
按照《办法》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主要有拟定产品费率、负责或参与偿付能力管理、参与预算管理、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报告重大隐患等10余条之多。当公司出现严重危害偿付能力的隐患,或者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情形的,总精算师应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而当总精算师提交的重大风险提示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总精算师应当向保监会报告。
《办法》对总精算师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总精算师违背《保险法》或精算职责,将会被保监会视情况不同予以警告、撤换、罚款等处罚。 (姜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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