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就要来了,正式推出的日子已经不远。”得知被称为股指期货“准生证”的《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近期密集推出了5份股指期货相关的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证监会又于今日公布了这两个办法,并称两部法规作为先前推出的《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配套法规,都将于2007年4月15日实施,其他配套规章也将陆续发布实施。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
证监会表示,此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改,坚持期货交易所基本运行框架和风险管理措施不变的原则,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允许期货交易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允许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具备资格的结算会员为其结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能够增强期货交易所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的一次新的尝试,也是此次修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系也更加完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办法增加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对期货交易所接受的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价值计算方法和充抵比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还对期货交易所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期货公司管理着眼防控风险
证监会指出,《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对原《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全面修改,其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强化了期货公司的规范和监管,坚持与有关法律和其它规章协调统一,增强了制度规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一是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其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期货公司的业务拓展进入可实际操作的阶段。二是在放开50%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提高了对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全资控股股东的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引入有实力的股东,以增强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做了调整,将设立营业部的数量与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挂钩,引导期货公司按照自身资本条件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四是要求期货公司设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管人员,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向监管部门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义务。五是要求客户开户实名制,提高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办法要求客户应以本人名义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交易账户保持一致。对于期货经纪业务中易产生纠纷或者隐患的交易编码管理、结算报告、通知查询、关联方开户交易等内容进一步做了明确要求。六是强化了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对期货保证金的归属、存取划转、账户报备、安全监控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和结算准备金。此外,还细化了各项日常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也在4月7日至8日召开的“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高管人员培训班”上表示,目前,推出股指期货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股指期货的监管框架趋于形成。而近期连续推出配套措施的信号也表明,股指期货真正推出的时间已经不远。(张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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