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规定的“三同时” 为何执行有偏难纠

发布时间: 2014-09-16 10:43:50  |  来源: 中国环境报  |  作者: 刘贤春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三同时” 环评 试生产 环境违法 环保部门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成为我国一项法律制度。然而,在实际中,往往出现三不同时的现象,成了环境管理之痛。大到省管项目,小到县管企业,“三同时”违法情况突出。

“三同时”为啥成为顽疾?笔者认为,主要有4方面因素:

一是环评先天不足或擅自改变设计,造成“三同时”无法同时。有的环评编制单位不负责任,不到现场调研就随意编制或复制环评文本。有的环评机构遵循利益至上,出于项目单位某种暗示或利益要求,帮助其环评造假,导致环评措施与项目建设情况严重不符。而对这些现象,又缺少源头监管,造成“三同时”先天不足,无法同时又无法补救。

二是相关法律短板或企业受利益驱使,遵守“三同时”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同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造成违法处罚难,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淡薄。

三是监管缺位或执法偏软,客观上纵容了“三同时”违法。在实际的环境管理中,“三同时”在环评环节几乎放任,施工过程监管缺位,项目建成使用不申请不验收,设施运行后监管流于形式,发现问题只是下整改文书走过场。更有甚者,个别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串通,暗中给违法企业出谋划策逃避处罚,纵容违法。

四是政府利益错位或不守规则,负面影响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急功近利,擅自降低环保门槛,在环评、“三同时”及验收环节大开绿灯,助长了“三同时”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三同时”不同时的问题提供了武器。要以学习、实施新环保法为契机,坚持严格执法、违法严惩,守住“三同时”执行底线。

第一,学好用活新环保法执法处罚刚性条款,让“三同时”违法者望而却步。一是用好罚款数额按日连续计罚条款。“三同时”不同时的行为,可以视为“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依法给予罚款处罚,责令整改,如果被处罚单位拒不整改,就可使用按日连续计罚条款。二是用好限产停产条款。这是新环保法授予环保部门直接运用的法律权力。一般来说,“三同时”不同时,污染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就难以达标,环保部门一旦监测到污染物超标排放,就可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的处罚措施,给予违反“三同时”企业处罚。三是用好停建、恢复原状条款。对环评不符实际、造假或“三同时”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环评设计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一旦项目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就可以运用这一条款责令其停建或恢复原状,让项目建设单位付出违法的沉重代价。四是用好拘留条款。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4种拘留行为,如环保部门可对“三同时”不同时的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一旦企业无证排污,就可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就及时立案并移交公安部门,对违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处罚。

第二,强化源头监督、过程监管、常效监察制度管理体系。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源头监督,杜绝环评随意性和造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监管,杜绝擅自改变设计、施工环节偷工减料,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等现象。加强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严格验收标准和条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能批准投产使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守土有责、尽职尽责,让违法行为无可乘之机。

第三,杜绝以试生产之名行违法之实。对于需要试生产的项目,一定要严格核查,不能轻易批准试生产。要严格控制试生产时间,试生产期限一到,必须及时组织“三同时”验收。试生产最长不能超一年时间,对于以试生产为名拖延验收的,坚决依法惩处。严格试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试生产期间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实施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平台化管理。将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引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建立建设项目动态化管理信息平台,与市、县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联网,实现适时监管、实时数据信息更新及项目建设、变化“三同时”跟踪督查,企业请求事项一目了然,便于及时做好服务。同时,采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异常状态自动报警等新技术,逐步实现企业建设项目自动监测动态管理全覆盖,给违法者套上技术“紧箍咒”。

第五,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新环保法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做出环境守法承诺。环保部门也可组织媒体与群众代表,监督企业环保义务责任履行情况,由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开设环境违法投诉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让“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监督下无处藏身。

(作者:刘贤春;作者单位:安徽省肥西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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