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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对此,很多网友担心排污权交易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热点问题”,导致部分地区环境质量的恶化。
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就此表示:“排污权交易是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在各种政策制度共同作用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不会导致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
黄小赠认为,第一,排污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指标是一个递减的控制要求,因为污染形势还很严峻,排放总量还很高。将来会继续加大各种污染物的削减力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排放总量控制的加严,环境质量一定会不断好转,当然这有一个过程。第二,《意见》明确规定,要限制交易指标的地域流向。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三是《意见》明确要求,要控制行业间排污权交易。包括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这些都是保障局部地区环境不恶化的制度措施。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排污权的交易还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污染治理计划、节能减排规划等都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提出约束管控要求。虽然企业可以通过交易机制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但实际排放量受到国家和地方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制约。这些政策的共同作用,可以有效保证环境质量不恶化。”黄小赠说。
“从国外实践和目前11个试点省份城市的情况来看,没有因交易出现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恶化的情况。”黄小赠补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