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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发展新区
扩大生态环境容量
《意见》要求,城市发展新区严格执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扩大区域发展的生态环境容量。
除必须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城市发展新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且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其中重化工类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意见》鼓励城市发展新区从区域外购入排污指标。要求推进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通过集中治理、提标改造、大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等措施,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排污总量指标。
环保等部门将加强城市发展新区内工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水域的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纳入环境保护重点考核内容。
财政等部门将对污水、污泥、垃圾和工业固(危)废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项目予以补贴;对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污染治理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积极实施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鼓励政策,制定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行业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推动长寿、涪陵化工园区及区域内电镀园区等化工类、涉重金属类和其他高环境风险类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开展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业化,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排污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服务;鼓励发展环境服务总承包和特许经营模式,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
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
《意见》强调,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要加强生态涵养、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全国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和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
重庆将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包括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等各类自然保护区在内的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将维系三峡库区水源涵养重要区、秦巴山地水源涵养重要区和武陵山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的生态功能,确保生态红线区域面积不减少。
除必须单独选址的项目外,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全部进入工业园区,且必须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和产业门类。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重点支持增强生态涵养与生态保护功能的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在这两个区域内,禁止建设可能破坏生态涵养与保护功能的项目。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将建立以促进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特色产业为导向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其他区域”排放限值。万州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执行重庆市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部门将制定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小村镇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实用环保技术指南。
环保等部门将加强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水环境安全、水源涵养、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园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的环境监管,将生态建设成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考核重点内容。
财政等部门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流域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生态保护、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同时建立市级生态补偿基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