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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1.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长春市自2013年起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各监测点位全部使用新安装的仪器监测,其他地区执行现行空气质量标准。
2013年,按照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1.9%,除长春市可吸入颗粒物外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与上年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2013年,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32毫克/立方米、0.033毫克/立方米和0.078毫克/立方米,比上年略有升高。详见图4、图5和图6。
图4 2013年吉林省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图
图5 2013年吉林省空气中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图
图6 2013年吉林省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图
2013年,全省降水pH年均值6.6,呈中性。酸性降水样品大部分出现在图们市,吉林市出现了少量酸性降水样品,珲春市酸性降水样品较上年大幅减少。
2.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3年,按照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长春市空气中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日均浓度(臭氧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下同)分别为:127微克/立方米、2.1毫克/立方米、159微克/立方米、93微克/立方米、296微克/立方米、193微克/立方米,其中,一氧化碳和臭氧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71.0%。
长春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分别为:44微克/立方米、44微克/立方米、129微克/立方米、73微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