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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 号)要求,做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方案,第三阶段要在除第一、二阶段已实施城市以外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开展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
二、实施范围
2014 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如下:
(一)已于2013 年投资建设的48 个城市171 个点位,见附表1;
(二)其他2014 年投资建设的129 个城市381 个点位,见附表2。
三、监测点位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 号)中确定的所有国控点位,各城市监测点位数量见附表1、附表2。
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按我部批复的区域站点位通知进行。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 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技术指标
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三阶段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进行。SO2、NO2、PM10、O3 和CO 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六、实施安排
(一)2013 年投资建设的48 个城市
已于2013 年投资建设的48 个城市171 个点位(见附表1),提前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二)其他129 个城市
其他2014 年投资建设的129 个城市381 个点位(见附表2),2014年8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行政区内第三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公示。9月底前,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工作。11 月底前,完成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