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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17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552个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其中:48个城市171个点位已于2013年投资建设,129个城市381个点位于2014年投资建设。建设内容参见《2013年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三期)建设方案》。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技术指导。2013年投资建设的48个城市171个点位,应提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投资建设的129个城市381个点位,应于11月底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我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近期我部协调财政部将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自2014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行政区上月工作进展及本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在确保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二阶段监测点位稳定运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的基础上,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肖建军汪志国
电话:(010)66556816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7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5月7日印发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请见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