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 地方不能缺位

2014年02月12日09:3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生态文明 标准种类 生态补偿 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地方要通过立法,让规划硬起来,使之不随负责人的意愿随意改动,不变成“墙上挂挂”的图纸,而是能够给社会以长期明确的预期。

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确定了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清楚地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决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研究落实各项重点任务。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国家层面来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及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都是必须扎扎实实推进的重要工作。但同时应认识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仅要在国家层面开展,地方生态文明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当前,特别需要调动地方积极性,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国家生态文明制度同步开展。下面几方面的工作尤其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开展好地方空间规划。2010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是中国第一个国土空间开发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国务院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这项工作在《决定》出台的大背景下,应该有新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地方人大要切实行动起来,切实划定当地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开发管制界限,并通过立法,让地方规划硬起来,使之不随负责人的意愿随意改动,不变成“墙上挂挂”的图纸,而是能够给社会以长期明确的预期。

充实完善地方的生态环境立法。在国家层面,当然需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完善有关资源、环境和生态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地方颁布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既有综合性的,又有单项性的。但这些法律、规定还存在与本地实际联系不够紧密、缺乏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差、立法技术落后以及立法手段单一等多方面问题。要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予以改进、加强和完善,使地方的生态环境立法,成为国家的生态文明制度的有效支撑。

构建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技术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已形成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环保部标准共同构成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生态环境技术标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自1973年我国第一项环境保护标准发布以来,历经4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标准数量大幅增加,标准种类日益丰富,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大家对我国PM2.5的标准与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的差距已有切身感受,也反映出我们的有些标准已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尤其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由于起步晚、发展慢,目前还难以满足加强区域环境管理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迎头赶上。

此外,地方在生态文明制度方面还大有可为,比如省市对下级政府考核怎样体现绿色和环保理念,生态文明政策创新等。因此,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地方政府不能缺位,必须发挥历史主动性和担当精神,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智慧与力量。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王元丰)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