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提交审议 环保公益诉讼因意见不统一未入法

2012年08月31日11:0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环保法 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 责任保险 排污 环保总局 诉讼制度 排放许可

排污许可制度

委员建议补充“排放许可制”

汪纪戎委员建议,草案在“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补充“排放许可制度”。“理由是,总量控制,最终都要落实到排放源,就需要分配并许可;总量控制目前只是几个重点的污染物,对于一些行业污染物的排放,也还是需要通过许可来控制”。

汪光焘介绍,1979年环保法(试行)和1989年修改的环保法中,对排污许可均没有规定。1989年环保法修改时,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曾对排污许可做了规定。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时,有些委员和部门、企业提出,规定所有单位排放所有的污染物,都要领许可证,没有必要,也难以做到。鉴于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因此,现行环保法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作规定。

另外,有关排污许可的行政法规在多年前就明确由环保总局起草,因涉及上述问题,排污许可行政法规尚无方案,至今难以出台。现行环保法没有采纳有关排污许可规定的基本情况,没有发生重要变化,因此不宜在修改中写入。

污染责任保险

建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入法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入法。“立法报告中说,因为相关部门还没有一致意见,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被采纳。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多赢的做法,既可以减少政府部门的财务负担,减轻企业负担,甚至保险机构也多了一些业务。所以希望再给予考虑,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汪光焘表示,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是保险法调整范围,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作出决策。

二是从试点情况分析,从投保企业来说,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可度还比较低。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类特殊保险产品,应在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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