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全文

2011年08月26日15:3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生态灾害 防灾减灾设施 海岸侵蚀 保护与利用 保护范围 危险固体废物 水质 印发 指导意见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

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

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9.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珍稀濒危或者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动植物物种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10.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等生态敏感区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保护和恢复措施,防止降低生物多样性。

11.在海岛进行绿化、生态修复等保护活动应尽量采用海岛原有物种或者本地物种,避免造成生态灾害。

四、淡水的保护与利用

12.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淡水水源地及涵养区的保护,鼓励建设水渠、池塘、水库等蓄水设施。

13.海岛开发利用应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鼓励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岛外引水等供水系统。

五、人文遗迹及公益设施的保护

14.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古建筑、战争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15.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原有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六、污水、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16.海岛开发利用产生的污水、废水应进行达标处理,水质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其中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二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二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其他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后,周边海域水质应不低于一类水质,对于原有水质低于一类的,应不降低原有水质的质量。鼓励污水、废水处理后进行深海排放或者开展中水回收利用,建立雨污分流两套供水系统以节约淡水用水。

17.海岛废气排放标准应高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废气排放、处理设施及场地布置应注意海岛风向,避免对本岛及周边海岛造成影响。可能造成粉尘污染的物品不可露天堆放。

18.严禁在海岛弃置、填埋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应外运出岛,也可按照规定采用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率应达到100%。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国家标准。

七、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

19.建筑物和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充分考虑海岛实际情况,色彩选用应尽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以达到建筑物和设施与海岛自然环境的最佳融合。

20.建筑物应合理安排建筑密度,其中房屋建设、仓储建筑、港口码头、工业建设、基础设施五类用岛区块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40%。

21.建筑物和设施应选用节能环保、防潮防腐的建筑材料。

22.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防火、消防、卫生等国家相关标准。

23.海岛开发利用前应进行灾害调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理设置防灾减灾设施,减少台风、风暴潮、地震、海啸、滑坡、海岸侵蚀等灾害的损害,保证海岛人员等安全。

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24.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

25.鼓励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海岛开发建设,在各类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中加强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应用。

26.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理念,鼓励探索海岛开发利用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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