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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昨日国家海洋局出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他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应当到原审核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2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共涉及8个省区的176个海岛,单位和个人均可有偿申请当“岛主”,投资海岛迅速成为热门话题。
《办法》指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经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