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固体废物进口 令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