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四处“开花” 环保组织呼吁信息公开

2010年11月04日11:3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重金属污染 环保组织 开花 危险度评价 烟度排放 环保部门 阿散酸 苯醚 环保标志 环保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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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呼吁信息公开

在中金岭南事件被披露之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20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致信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要求其对韶关市北江中上游河段发现铊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治污行动,并及时向社会通报治污进展。

“铊为强烈的神经毒物,对肝、肾有损害作用,可导致急、慢性中毒。”一家环保组织负责人说。

据了解,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通过企业污染数据库检索发现,中金岭南公司2004年以来存在多条环境违规记录,其中包括有毒重金属镉的超标。

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与企业没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借此推卸社会责任有很大关系。

事实上,我国已对有关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化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0条规定,凡被列入该办法第11条第1款第(13)项名单的企业,即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在内的信息;第21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20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正因为如此,在中金岭南事件后,诸多环保组织在联名公开信中要求中金岭南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在2010年11月21日前,向社会公开贵公司的排放数据,包括贵公司排放中涉及的镉、铊、铅等有毒有害重金属的排放量,以及超标、超总量情况”。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一些污染企业和当地部门习惯隐瞒甚至做假,而并非公开。

据了解,在2007年至此次铊超标事件被曝光前,韶关冶炼厂一度头顶“绿色”光环——2007年6月,韶关市环保局授予该企业“环保明星企业”称号;2007年年底,又被广东省环保局评为最高环保诚信单位。据当地媒体10月20日报道,韶关冶炼厂经广东省经信委、广东省安监局、韶关市安监局等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审核组审核,达到国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事实上,在震惊世人的紫金矿业事件发生前,已经有种种征兆,村民发现,“河里的鱼都死光了”,但当地有关部门取了水样之后,并未公布化验结果,也未说明污染源来自哪里。

对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记者表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水利、海洋、国土部门的监测仪器都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相关企业应该推动其供应商信息公开,以便将污染排放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另据了解,迫于重金属污染的严峻形势,国家环保部已于去年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开始制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根据环境保护部目前透露的消息称,此规划基本完成,正报国务院批准。而这将是中国官方第一份完整的“重金属污染”调查报告。

疾控专家认为应理性对待

对于当前频发的重金属污染,尚琪认为,公众应该客观对待,不用盲目恐慌。

“以中毒来说,专业文献中对中毒的定义有两个基本要素:接触(暴露)有毒物和疾病状态。所谓的疾病状态就必须有机体组织、器官的病理性改变和可观察到的临床症状与体征。而在目前各种环境镉污染突发事件过程中,均没有在人群中观察到与所吸收毒物所致的疾病表现,因此,今后在处理环境镉污染突发事件时,专业人员应慎用‘中毒’来表述调查结果,媒体在报道时也要注意防止错用‘中毒’的概念。”尚琪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副所长白雪涛研究员长期关注铊污染状况,他告诉记者:“70年代的时候,我曾经在南方某地发现了一些铊污染患者,一直长期观测,但至今未发现有何异常。重金属污染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学界也在研究,而且我们生存环境随时存在被污染的危险,因此需要科学客观地看待。”

尚琪进一步指出,健康危害判定标准与诊断标准的具体应用也是值得探讨的。

“以镉污染为例,判定标准是从环境医学观点判定环境镉污染是否已构成当地定居人群某种健康危害的准则。诊断标准是依据个体的疾病表现,结合暴露史、临床症状、体征和健康评价指标检测结果,对就诊个体做出是否存在镉中毒的判定,以指导临床治疗的标准。”尚琪说,“在日常生活中,人体对镉的暴露呈多源性,即使在非环境镉污染区也可以检测出较高的机体镉负荷,如何确定人体的环境污染性镉暴露正是判定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环境镉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人群的不良健康反应与环境镉污染的联系。”

尚琪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应对环境水污染事件将是环境管理部门长期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标准,以便于更好地应急处理重金属污染事件。

“从一些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过程来看,在决策应急方案时缺少人群健康危险度评价环节是一大教训。”尚琪说,人群健康危险度评价要依据科学数据来分析问题,其要素是量化各种环境危险因素和健康危害。而我国目前在环境与健康领域科研的重心仍集中在定性研究方面,即回答某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是否产生了危害,“这种科研的模式与政府的环境管理需求严重脱节,很难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所需要的科学信息,从而也使环境与健康的研究陷人难以持续发展的境地。因此,我国今后环境与健康的研究不应再是回答‘有’和‘无’或‘是’与‘否’的判定,而是要定量(分级)地说明环境对健康的影响程度。开展环境对人群健康影响危险度评价研究,积累基础性人群健康评价数据,已是当前最为迫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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