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10年08月13日15: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 控制额 大坝安全鉴定 资金管理办法 水库下游 加固方案 项目建设期 水库大坝 项目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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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座确定。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地方资金负担的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同步实施。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

第十四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按规划任务总量分解确定。奖补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上一年度地方资金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承担任务完成进度确定;2010年的奖补系数,根据分省(区、市)《现有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建设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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